文正:一个将载入史册的典型法律案例

文正

【大纪元7月1日讯】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傅学英向高等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控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发起全面性迫害法轮功的前中共党魁江泽民、前副总理李岚清和在任的中共政治局常委罗干等三人犯下的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赔偿。两名原告并附香港当地的医疗报告,作为证明他们是因被告等三人发起、参与、指挥、执行这场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上亿法轮功学员和家人的迫害,在被非法监禁期间,身心受害甚巨,至今仍无法痊愈的相关诊断证明。

高等法院在上午发出了适用于本地的令状,并受理了向中国大陆转达令状的申请。预料在七至十天内对是否向国内送达作出答复,而核查案件清单的聆讯则订于十一月八日开庭。这是全世界第十七个国家和地区的第十八宗诉江案。

原告二人中的男性原告朱柯明与另一名北京的法轮功学员王杰,在二零零零年向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告江泽民、罗干(本案被告),及当时任中共组织部长的现任中共国家副主席曾庆红,而在当年九月初遭到非法逮捕,并被非法判刑五年。他在监禁期间遭到电棒等酷刑虐待,并曾在狱中写过六份申诉状,要求狱长转呈国家领导人,但无下文。另一名北京的法轮功学员王杰被迫害致死。

原本在释放回到香港后,想再回到中国大陆控告被告等人的朱柯明表示,现在中国法轮功学员在中共统治下是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的,他是香港永久居民,依法是可以向香港提起诉状的。

朱柯明表示,他相信香港政府不会在他提告高等法院之后,就像中共政权一样逮捕他,关押他或是驱逐出境。他相信香港的法治是保护有正当权利的好人,但是有没有勇气面对中共,朱柯明认为还有待观察。

本案女性原告傅学英表示,她没有犯法,却有两年多被关押在深圳看守所和广东省女子监狱所,受到强迫洗脑及殴打酷刑等虐待,身心受创的程度及痛苦,非外界所能想像,她出狱到现在,还不能长时间坐,皮肤上的伤出狱一年多也还没有痊愈;但是,心理上所受到的摧残及损害,远比身体上所受到的折磨及满身的疤痕来得更为痛苦。

她说:“今天鼓起勇气站出来控告三名被告,不只是为她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提出严正的控诉,更是为千千万万比她所受到的迫害更严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讨回历史的公道。希望香港法院争气一点,她一名弱女子面对中共强权都不怕,香港何惧之有?”

得知两位原告学员在酷刑虐待下都没有签下放弃信仰的保证书,代表他们的资深大律师夏博义(Paul Harris)对两位受害人表示尊敬。

从二零零二年起到二零零七年,该三名被告被法轮功团体在全球十六个国家及地区提出刑事控告及民事起诉,被称之为二十一世纪最大的国际人权诉讼案,一直为法律界关注及讨论。这次香港法轮功学员向高等法院提告的民事起诉案,不论以后会怎样展开,因其所具有的重大的、典型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必将成为一个载入史册的典型法律案例。

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从1999年至今,在三个被告的指使和直接参与下,施加于原告香港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傅学英的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行,甚至比这更严重、更邪恶的罪行,在中国己经肆虐了八年之久,至今还未停止,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千千万万,这个事实,朱柯明和傅学英非常清楚明白,所以,他(她)们表示:他(她)们的这个诉状:不只是为他(她)们个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提出严正的控诉,更是为千千万万比他(她)们所受到的迫害更严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讨回历史的公道。这个诉状有着更深的内涵,更大的能量。

二、三个被告所犯罪行背后有中共邪灵的因素。在人类历史发展到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的现代社会,地球上竟然会长时间、大规模出现使用各种非人的酷刑迫害,甚至活体摘除修炼正法的法轮功学员的器官的罪行,是中共邪灵和它在人世间的死党–类似于三个这样没有人性的被告–人中败类共同犯下的罪行。而中共邪灵是一个共产邪灵附体的邪教组织,一个另外空间的邪恶生灵。对这三个被告的起诉,也是在清除这个另外空间的邪恶生灵,所以,对这三个被告的起诉,不但能使更多的人知道这三个没有人性的人中败类之罪行,也必将使更多的人知道中共邪灵的邪恶本质,使更多的人退出中共邪灵的党、团、队组织。加快解体中共邪灵的步伐。

三、江泽民和中共邪灵在1999年镇压法轮功之初,曾打算“三个月”解决法轮功。但是它们低估了法轮功的力量,低估了传统和信仰的力量。一正压百邪,邪恶是不能从人们的心中“铲除”善良的。八年多过去了,在这场正邪大战中,法轮功仍然是法轮功,而且在世界上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江泽民和中共邪灵却在这场正邪较量中大败,也把其自身的流氓、残酷和邪恶本性暴露无遗。从二零零二年起,开始于国外的诉江案,今天直达与中国大陆仅短短的一桥之隔的香港。这意味着江泽民和中共邪灵大势己去、败局已定、来日无多;也意味着法轮功学员八年多的反迫害取得了决定性的成果,更意味着有更多的受江泽民和中共邪灵毒害的人会清醒、会得救。

因此上,说这个香港法轮功学员向高等法院提告的民事起诉案因其所具有的重大的、典型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而载入史册,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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