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在挑战宪法和法律

焦作市“工商联”法定代表人刘兰生、代理人仝德利抗拒法院生效判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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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8日讯】按语:河南省焦作市政协统战部下属工商业联合会法人代表刘兰生及办公室主任仝德利对焦作市劳动局仲裁委裁决不服依法起诉,立案判决后又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院,二审终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没再申请再审,诉讼程序走完了全过程。

走完诉讼全过程的公民、法人及其社会组织应依法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的。但刘兰生及仝德利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这样,其政治思想与具体行为就挑战了国家宪法和法律!对此挑战,国家机器如果忍让、迁就或宽容这种政治挑战与行为,那后果必然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统一遭到破坏以致践踏,并且还会进一步导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与分裂国家,形成地方诸侯,占山为王的混乱世界!
有鉴于此,请关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刘兰生、仝德利们继续依法抗法意味着什么?

一、敬告

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国务院总理;
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政协报、工人日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日报、监察日报、人民法院报、河南日报、大河报、焦作日报;中组部、统战部;河南省委、省组织部、省统战部、焦作市委、市组织部、统战部;新华网、人民网、中央电台、新浪网、雅虎网……

二、宪法给中国劳动者的退休权利被剥夺

我叫张香玲,女,现年65岁(1943年生),汉族,中学文化,原河南焦作市羊毛衫厂成衣车间主任(以工代干),15年前我该退休,但组织上将我人事档案遗失,误我至今。

2003年春,我在工商经济开发公司已去世的经理王培亮家里找到了我的人事档案。经上访焦作市委、市府信访局,批转市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责令市工商经济开发公司上级市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工商联”)向劳动部门给我申办退休手续。但工商联不服仲裁裁决“焦劳仲案字(2005)134号”而依法起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工商联败诉后,工商联不服上诉,二审中院开庭审理,以(2007)焦民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2006)解民初字第37号民事原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原文如下: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张香玲原系市羊毛衫厂职工,该厂又系开发公司的下属单位,工商联作为开发公司的主管单位,在开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后,其作为主管部门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债权债务等相关事宜进行清算,以及对人员的安置工作。因此原判并无不当,工商联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判决并无不当,应于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附一审原判共计三项:

(一)、驳回焦作市工商联合会的起诉请求;

(二)、焦作市工商联合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市工商经济开发公司清算组,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张香玲退休,及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三)、焦作市工商联合会于本裁判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负责保管张香玲档案。

三、依靠劳动者俸禄供养生命的焦作市工商联官吏刘兰生、仝德利者,公然藐视正义判决,对抗宪法和法律

国家以劳动者的血汗钱养活官吏,是让他们依照宪法和法律为国出力,为民办事的。而面前的刘、仝两官吏对抗宪法与法律,实施抗拒国家机器审判机关的正确判决而拒绝纠错,那国家和人民供养他们干什么?!

刘、仝官员拒绝自觉上述判决所列法定义务后,法院依法实施了强制执行措施,罚其款三万元,刘、仝二位责任官员拒绝交付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焦作市工商联的银行账号,这是法人工商联感到花销劳动者血汗钱不方便了,就怪罪法院执法封了它的银行账号,就倚权抗法再行诬告法院封了它的银行账号!——知道没钱花不好过了?那我张香玲已经十五年不获一分退休金好过了么?!?!

如果说你这抗法官吏就得用劳动者血汗钱供养你们,那我们这些劳动者自己用自己劳动的积累资金来自己养活自己享受的权利与资金为何被剥夺?!

不要意味我们劳动者离了你抗法官吏就不能生活了,请明白了解:人类社会原初就不是一个固有官吏的社会!

张香玲
二OO八年七月一日于北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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