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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检举查获虚设行号 可获奖金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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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日电)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营业人若取得虚设行号发票来扣抵销项税额,一经查获,除应补税外,尚须依营业税法第51条按所漏税额处1至10倍罚锾。如在稽征机关调查前提出检举,因而查获虚设行号者,可依统一发票给奖办法规定每案发给奖金3万元。

国税局表示,国税局在查核营业人取得不实进项凭证案件,发现仅少部分无进货,意图以虚设行号发票来逃漏税,其他大部分有进货,不小心拿到非实际交易对象发票,往往也可能就是虚设行号发票。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发现拿到非实际交易对象发票,为保护自己,应积极找实际交易者,要求重新开立,或向稽征机关提出检举,若查核属实,即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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