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被囚禁的著名异议人士吕耿松先生的家属

标签:

【大纪元8月4日讯】中国浙江省著名异议人士吕耿松先生,浙江省杭州市人,生于1956年1月7日,汉族,居杭州市西湖区九莲新村31栋110室108号。1983年他毕业于杭州大学历史系(现为浙江大学历史系)。原系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官,在执教期间由于不满官场中的丑陋恶习,拒绝对现实中的封建、专制社会进行歌功颂德,因支持体制内的民主改革,又因撰写异议文章之下,在1993年遭到该校行政方开除其教职工作的处理,接着校党委拒收他的退党申请在先,却反而给予清退出党,使之该处分永存于个人档案内,不公正的是这种处分在该社会环境里,将意味着吕先生终身被剥夺在官方(企、事业)单位的就业机会。

无官无职一身轻的吕先生,更能放得下本来属于多余的思想包袱,彻底摆脱中共对他的思想控制与行为上的束缚,下野后正式宣告“自力更生”的开始,从此以后毫无顾虑地公开走向社会,与其说是中共排斥与打击文化异己者,到不如讲造就了一位人才难得的文化精英。现实让他能够全身心地投入社会的大熔炉,为大陆封建、专制统治下劳苦大众的不平而呼吁,也为社会缺乏公平与公正的制度问题给予抨击,乃至揭露中共的本质问题而秉笔直书,这些认识问题都是属于个人的思想范畴,所以,所有的著作中是不存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更不具有指导和行动意义上的具体性。

由于个人政治信仰的彻底改变,认识事物更加清晰透彻,使他成为海外及网络世界中著名的自由撰稿人。2000年在香港出版了《中共贪官污吏》一书,主要文章有:《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独裁白皮书》、《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论当代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建立公民弹劾制度》、《建立刑事连带责任制度》、《买官、骗官与官杀官》、《论当代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当代中国黑社会的主要类型》以及《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政法委》等。文章无不起到震撼的作用,只因堂堂正正的人格与光明磊落的实名,表象上给中共视为另类中的异议,事实上只是指责了中共推行的虚伪的愚民政策,重点揭露了滥用国家公权力实施着残酷打压,特别是仗义为持不同政见的异己文化人士辩护,毫不客气地揭发当局使用最卑鄙与恶劣的违法手段!

六月初的西子湖骄阳尚未如火如荼,记者行走在采访的途中心情却百感交集。杭州城风景秀丽如画,比喻为“天堂”而名闻天下,市内中心区的高楼大厦节比林立。吕府地处该城市的延伸部位,原为城郊的大众化密集型的住宅区,虽然美其名曰:“九莲新村”,但事实上都是设施最简陋的老式“工人新村”,成为该城市三者组合中显得最不协调的亮点,构成自然美与贫富悬殊太大的反差印象。吕先生一家的居住条件极为简单,以一个直套再分割为居、厨功能下,附加盥洗与外搭会客室组成。这与中共统治下的许多普通市民一样,显然都是生活在艰苦条件之中,有所不同的是:他仍能为人类社会创造出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可是殷勤创作下经脑力劳动形成的成果,在中共恶名昭著的体制内却反被罗列成“刑事犯罪”,让这座美丽的花园式城市公然蒙受罪孽沉重的耻辱,使得全世界爱好自由民主的人民与国家,对此无不惊恐万分!

吕耿松先生被中国大陆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先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为借口,于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却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逮捕。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其女吕飘旗摆脱了该市辖区国保们的“特殊关照”,单身赴京特聘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由人权律师莫少平、丁锡奎为其作了精辟的无罪辩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这个冠以“人民”名义的法院,事实是忠于党天下的利益为重,置吕先生坚强有力的自辩而不顾,于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吕先生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刑二终字第43号驳回维持原判。现被移押至余杭市闲林镇西郊监狱,无可奈何地被羁于“入监队七组”,开始了必须接受强制考验其肉体与精神折磨的苦役。

吕先生有个温罄的家庭,伉俪俩的情感笃实而非同一般。在平时,先生主外专心致意于重视文章道德,他喜欢以剪报形式来收集资料,这是跟他所学的历史专业有关,所以写出文章都是言之凿凿,给中共压制机构评议为:“具有爆炸效应”的杀伤力。夫人汪雪娥主内操治家务,属于贤妻良母式的妇道人,为人大方贤惠心地十分善良。还有个懂得体谅大人的好女儿在读大学,既聪明又懂事更能好学上进,只要她肯不断地努力奋进,将来一定成为该模范家庭的福祉。

本卫士(记者简称为Z)谢谢吕夫人(汪雪娥女士简称为W)接受采访与款待。鉴于吕耿松先生因言获罪尚且在押,还得把敏感部分剔除掉,经整理后仅摘其要据实向全世界公开。自古以来是非自有公论,敬请全世界爱好自由民主的人民与国家对此共同来评议,对这次无罪重判与侮辱、虐待囚禁政治犯是否人道?都将成为本次采访的目的所在。

一、吕耿松先生在被捕前的现实表现

Z:我们都知道吕耿松先生的文章写得特别好,在海外、在网络中的虚拟世界享誉已久,本卫士与吕先生素昧平生,虽然大家相隔万水千山,但都共戴于同一天宜的地球村,由于是海外网络媒体的作用下,也就成了他的基本“粉丝”之一,关于他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形象,几乎都能成为我们共同关心的事情,为此专门进行了独家采访。希望吕夫人据实提供详情,藉以告慰天下读者们对此非常殷切的关怀之情。

W:先生为人一贯忠实厚道,遇事都能严以律己实事求是,这样的为人与他学生成分即担任教师的职业有关,不论在校还是在离校后返回地区,上至学生下到片警、邻里都是对他有口皆碑的。他对朋友很仗义并且豪爽,向来都是有求必应的,有一次为他人写材料,甚至忙到半夜12点都顾不上吃晚饭,他做起事情总是认真细仔有着忘我的精神,也是他为人之道的长处。由于他的人格魅力势必形成了向心力,也吸引与凝聚了许多志同道合者,故所以他获得社会交际的成功,也成了他获罪中的隐性原因之一。就在被捕这一次的年关,即便他已经不在家了也有许多人来看望,使之我们破碎的心情多少得到安慰。

Z:哎!这真是“德不孤,必有邻”呀!

Z:这书橱里内一叠叠是什么资料?

W:先生平时喜欢剪报,这都是他剪贴后汇集成资料的本子,本来还要多得多,现在大部分已被“国保”们抄家拿走了。

Z:警察抄走这些资料干吗呢?尤其是在自己管制之下公开的、新闻报导的宣传资料?难道中共还要害怕本该不应该害怕的事?

Z:哦!我明白了。吕耿松先生是言必有据,都是从报章杂志内公开发表文章中的内容。这正是史学家重视收集现实社会中的各种信息的治学方法,运用这些公开资料作出合理推断,这是治学严谨的态度,难道这就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更何以谈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W:先生主要为探讨思想与理论上的问题在从事写作工作。由于意识形态的限制加上思想观念的不同,他的文化产品已经无法在国内按照“正常”途径发表与出版,为了追求其个人奋斗的理念与生存上的需要,他应该拥有在境外出版与发表作品的权利,而且这一点是符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

Z:事实上吕耿松先生属于德才兼备的人。他在中国大陆从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运用历史研究法对现实展开研究的学者,他的言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任何行为犯的条款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Z:中共在大陆实施封建独裁统治并非一日久,他对人民的残酷镇压是全世界都知道的事,为什么吕先生对敏感文章的发表采用不署真名或笔名?

W:先生是位正直厚道的读书人,他写文章之所感人主要是对事物的真实性负责,为了确保事实真相的有效性,所以就考虑个人的安危也就少了。

Z:吕先生在本质上是位学者。原先是位教师以教学育人为天职的,我想他不会在行为举止上出轨的,对于一位认真踏实从教的老师,那么学校行政方有什么理由开除他的公职?除了政见不同外这是别无理由的!

W:先生原先是吃共产党(公安系统)的饭,不为共产党讲好话,把他开除还算是客气的了!

Z:哦,我明白!这是因为政治见解的不同,即遭遇中共的政治性迫害!而且还没有途径可以寻求“司法援助”,这样显得更加十分不公,当时这种变相的迫害是非常普遍与厉害的,正因为是被中共的公安学校开除教师资格,那么其它任何学校都是不敢再录用他了,其实就是违宪地剥夺了吕耿松先生从事劳动的权利,中共历来打压各种异己“分子”向来都是不择手段的!

在世界上任何自由民主的国家中,对于以上所存在与发生的事实,简直是不能理解!因为哪有国家不允许人民提意见、写文章表述看法的?哪有国家害怕人民?总是对待人民过不去的?这就发生在中国大陆,就是中共实施封建、专制、独裁之下的、恬不知耻的行为,只能自诩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特色”,以愚弄人民来遮盖其丑恶的本质!

二、被捕后家属对此的看法,及其在狱中遭遇人格侮辱与虐待

Z:从国际法的司法惯例看问题:迫害吕耿松先生首先是中共在大陆实施的暴政,其次是中共中央政法委这次直接下达的指示,以及递交待批的与审核该文件的职务责任人,这都是些制度化造成的原罪,今后就是反人类罪同样要被视为刑事犯罪,从而不分时间、地点的限制、不分国界的,将永远受到国际法相关条款的追溯。

W:中共在“17大”闭幕期间,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开向全世界宣称“中国宪法是保障‘言论自由’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三十五条款也是这样规定的,但为什么还要对先生处以刑事犯的行为罪呢?

Z:这就是全世界都知道最不要脸的事,也是中共有法不依的可憎之处!可以分成两个方面来认识,第一、中国大陆的法制与基本法理是光怪离陆的,说的与做的可以不一致,按中共的说法是“特色”!作个简单的比喻:就一个单位而言。只要有党组(委)的存在,在这之下产生的“劳、资”双方关系,资方代表了党组(委)的利益,又派生出保卫科等等的各个部门,而劳方仅属于被管理的劳力者却无权势依靠,当劳、资关系发生冲突下,可虚设的假工会是不起实际作用的,尤其是劳方指控党组(委)为非法剥削与压迫者时,保卫科必定倾巢出动警卫压制劳方,党组(委)必然听之任之其属下的打压,不可能遵循各规章制度来保护劳方的,况且制度规定保护“资方”是掌实权的,而保障劳方的规定形同虚设。就整个国家而言更加如此了,问题是:中共既当制度的制定者又当制度的裁判与获利者,那么哪里会有公正可言?这个合理与合法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其实中国存在一个“超级太皇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一切由它说了算!为此,它开了许多基层的“连锁店”——如:各级政法委等,故所以永远不会说自己的“保卫科”是错的!第二、吕案不同寻常的是: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终审为浙江省高院。从而说明案件之重规格之高前所未有,似乎更能说明这是由中共浙江省政法委上报的,又经中共中央政法委批示的要案。凡是被各级政法委钦定的案件,所谓的法律规定也就成为形式,最终结果早已被内定好了,只是为欺骗人民在走形式而已,使之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徒有虚名。所以,不要讲中共所掌控法理的出尔反尔,它以欺骗与镇压人民的手段为主,其本身的统治就是一场名不副实的骗局!

W:那么,这些法律岂不成了徒有虚名的形式了吗?

Z:是的!为了维护“‘强大’的无产阶级专政”,事实上他们的神经高度脆弱,往往就是害怕言论自由,当人们要揭露中共的真相时,它就毫不客气对你“专政”,吕案的形成即予证明事实正是如此!
W:为什么开始是说先生犯有“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其实我们家是小老百姓哪里会有“国家机密”?

Z:“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一般都是在硬装榫头的。问题是:当老的《刑法》被废止后,其中的“反革命罪”也同时被废止。但是在新《刑法》中更易使用的是第282条“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如果实在套不上“帽子”,再换成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也不迟,这是中共打击不同政见者惯用的格式化“罪名”,总之这两者是必居其一的!事实上新、老《刑法》只是换汤不换药,其压制人民、镇压不同政见者的实质仍然没有改变!

W:侦、检机关以这种栽赃陷害式的指控,在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

Z:任何国家的法律工作者都懂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道理。宪法没有禁止吕先生用言论来揭露中共的短处,并不能就此构成属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之说,况且法条中政党与“国家政权”属于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使是反对政党也不能等同反对“国家政权”,更何况吕先生没有具体行为上的事实,中共为了打压不同政见者的需要,只得利用国家公权力在滥用法律条款。

W:中共在中国大陆是掌控党,它掌控着无数不包的一切。看来它让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只是给国际社会作秀用的,因为它对统治百姓的行政行为可以有法不依,对老百姓强制实施著有法与无法必依的高压政策,这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哪里是像真正的法制社会?

Z:从该案受理到判决可以看出一些问题。1、凡是因言论自由被打压的对象,都是被扣上“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莫须有的罪名,然后无人能逃脱被扣上的法条,罗织成他们需要的没有行动的行为罪;2、该案不经区级法院受案审理,是由市级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不仅是说明该问题需要审慎对待,而且这能预示着中央政法委至少是在省政法委干预下,对体制内实施压制言论自由的指导性示范;3、地方上的特务不可能不知道吕先生新的政治身份。今后更为成熟地运用此类非法的判例,由此可见中共还想规避直接打压不同政见者的恶名;4、凡是因言论自由、因民主诉求而组党被判实刑者,都是维护了人格的尊严,牺牲了个人利益在保护自己组织与同志们的安危;5、凡是因此而被定罪的,都会受尽体能与精神上的折磨,若干年后若能平安离开厄境时,才是不幸中的大幸者。

W:他们选择对象是很有讲究的。第一吕先生文章的重量,对他们具有“杀伤力”的威慑能量;第二吕先生是位中国民主党成员,属于内控对象是属于应该被打压的范畴;第三这倒真是吕先生的弱点,他是该家庭的经济支柱,他们错误地估计:他会因而丧失节气与立场的可能性较大,这恰恰是低估了吕先生文如其人的英雄气概!第四点,对先生的知名度与人格魅力的感召力在日益壮大,使中共管治方深感不安与恐慌,故对他的打压只是迟早在所难免的事。

Z:即便按国内刑事犯罪判例的惯例来看,刑事犯罪需按社会影响与所造成的后果来定罪的。类此比吕先生更厉害的言论在网络世界里是极其普遍的现象,但在大陆社会的现实中表面上似是看不到的,就如:说不定白天坐在审判席当法官,晚上回到家里也会写这样的文章,这是属于私人空间的私密性的隐私,那就不能也无法算在白天的账上!

W:吃亏的是:先生写的文章都是讲真话,主要都是在境外的互联网上发表,在国内几乎没有任何影响,现在大家在海外网站上都在揭露中共的真相,按说大陆的监狱早该是人满为患了,为什么仅只针对着他一个人呢?

Z:原因是他们太看重吕先生了!以226篇其中的18篇文章就要判四年徒刑,按量化该标准来看:大约每1.5篇文章要判一年。其实中共连原子弹都拥有何苦还要害怕文章?难道这文章的威力比他们还要强大?

W:这正是如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丁锡奎律师说:“吕耿松案件之所以受到国内民间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这个案件具有指标性的意义”。中共这次判决吕耿松就是“起到了标记性的作用”!
丁锡奎还说:“这是一个罪与非罪如何界定的问题,牵扯到宪法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之间的罪与非罪的追究问题。当一个公民行使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时,如果他被司法机关认为构成了犯罪,那么如何定罪,如何量刑,这在中国还是一个具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Z:具有基础法学者都能明白:任何政党与国家的定义不一样,那么反对政党不等于反对国家政权。而思想意识问题,更不符合“煽动颠覆”属于行为罪构成的要件。如果把这些问题都等同起来,这是属于思维逻辑与法学基本理论上的彻底大混乱!贯穿吕案的法制理念之弊端的焦点就在于此。

Z:请再谈谈有关于吕耿松先生在狱中不断地受到迫害的情况。

W:至今为止,半年多来狱方只允许我们家属仅有三次探监,而且得到的印象是令人忧虑的。

Z:请再介绍吕耿松先生在狱中的近况。

W:好的,现在请大家直接参阅已被公开内容的网址:

(一)这是吕耿松先生致杭州市西郊监狱领导的公开信件,即“关于要求改善政治犯待遇允许其留发的报告”。
http://www.dongtaiwang.com/do/z_aZ/igt9Lw0umiLejh/YNt3/yw/xzAYv/s–I/-H/200807100019.shtml

(二)这是吕耿松夫人,即汪雪娥女士致:

(1)“浙江省人大内务司”的公开信;

(2)“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狱政管理处”的公开信(内容同上)。

http://www.dongtaiwang.com/do/Qa_Z/Ygt9Lw0umYLejX/YNt3/yw/ZbwcZ/s–I/-H/200807231855.shtml
综合以上当事人和家属所反映的事实,本卫士已经毋庸赘述了,再据中共历来存在问题的本质来看,这些事实都早已构成该监狱方的执法违法,在违反国际承诺的公约下公然侵犯政治犯的基本人权。

《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政法委》已被吕耿松先生一言道破的“天机”。这是超于大陆现行法律规定的,是在中共政治局常委直接掌控下的“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他的特定性就是在于长期维护中共僭主政权的利益,故所以被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为所作为,中国大陆历来的以及现在的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都是事先已被各级政法委所钦定的案件,或是由该特务组织直接下指令实施的,吕先生被因言获罪即是遭此特务组织躲藏在背后的暗算!

三、当前因人权问题需要向国际社会发出的呼吁

二十年前,中共僭主政权为了改变自身丑恶的国际形象,才准许中国大陆政府批准加入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经联大通过,中国大陆于1988年加入),由此承诺以下义务:改写国内法律法规并与国际法接轨,杜绝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实践中施行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自中共于1988年加入公约后,已承诺每隔四年要向联合国递交一份落实公约情况的政府报告。中国大陆政府于1991年、1996年、2000年分别提交了三轮政府报告。遗憾的是,历次中共政府报告的准备和接受审议的过程中,中共的政府作为缔约国从无按照公约规定,去要求发动公民社会参与,向民间开放准许对政府报告草案提出意见,或参与并观摩联合国评议该过程,事后也不允许民间去监督政府落实,为此,“禁止酷刑委员会”每次审议中共政府报告后,专门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

再审视2006年6月递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四、五轮合并的中中共政府的报告仍然故技重演。至今为止,几乎没有任何真正独立的公民社会团体和公民得到过机会,能参与该报告的起草和评议程序的工作。

事实上由官样报告造成公开的遮盖下,既缺位代表整体公民社会的参与,又缺乏在公民监政前提下的监督,这样报告的完整与真实性必然受到质疑!这是蛮横高傲的执政党漠视了人民利益,在违法行政中不断发生“施行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故在中共的政府报告中都是得不到应有的反映事实。

目前在中国大陆的社会形势越来越不容乐观。社会制度畸形导致司法与分配不公,在天灾人祸接连不断地双管齐下,管治方只能公然地违法滥用行政权力,这样加剧了社会矛盾所发生的强度,使之现实中治安问题的严峻性更加凸显,再说百姓就业难的生存很艰辛,也受到制约于社会保障覆盖面的有限,公民道德素养的普遍下降,使整个社会明显缺乏和谐的氛围,事实也基本如此。吕耿松先生就处在这样时代的社会环境里,他是位富有社会责任感而且有作为还敢于担当,公开地为社会弱势群体承担维权的角色,积极地实践着中国民主党的政治抱负,以谋求政治变革来促进社会的进步!不幸的是被中共的鹰爪们故意构陷,使之壮志未酬身陷囹圄。

Z:今年的年初,中国政府曾在记者招待会上公开向全世界承诺:奥运会期间向境外各媒体报社记者开放自由采访的权利。事实又是怎样的呢?就在今夏奥运会召开前夕,当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吕府座机电话被监听,其家属(即夫人与女儿)使用的手机同样也被监听,包括被暂停接听与冒充接听,她们甚至连网上的skype都无法正常使用,在离开吕耿松居所时,立即被当地的“国保”警察尾随盯梢,好像浙江省杭州市的警察们,可以把自己国家对国际上的承诺不当会事!看来大陆仍然处在一人被定“罪”连累九族的状况,其封建愚昧的意识严重障碍了社会法制的健全,难怪乎现在连采访奥运会的境外同行们都遭粗暴,故大陆社会环境之恶劣真是难以想像!

W:捡阅中共“17大”闭幕时胡锦涛总书记讲到,已明确给予大陆人民“知情权、话语权”等。吕先生完全基于其和平表达的言论,应该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国际公认的法律准则并经中国宪法予以明文规定的。岂不是现在的中共浙江省已经明显地违反了吗?

Z:甚是如此!常言道:“一人立志、三军难夺”!不能以宽容的胸怀来看待政治犯,却以剃光头来羞辱政治犯人格,这样太“小儿科”是及其愚昧的下流行为!只有值得其反,更加坚定其所持有的政治信仰!

W:全世界都知道政治犯就是良心犯,吕先生的遭遇纯属冤案,他们是为了我们中华民族而牺牲了个人与家庭利益,只是希望以此换取或促进社会进步!他们是无罪的!反之侮辱与虐待他们是有罪的!

Z:综合吕耿松先生本人直接向余杭市闲林镇西郊监狱方提出的报告,及你们家属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狱政管理处反映情况的信件,都是希望监狱方不要侮辱政治犯的人格(特别是对政治犯强制剃光头),故意在精神与肉体上折磨或虐待政治犯,要改善对待政治犯的态度,提高物质与生活上的待遇,并要求依法享受到免费的医疗诊治。这都是些非常普通的合理的合法的诉求,我们希望中共在抓奥运会面子工程的同时,也兼顾到消除或降低国际社会对大陆人权与酷刑问题的不良影响,我们认为:纠错只会提高自身的国际声誉,也是中共为了营造“和谐社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性选择。

W:中国大陆人民应该依法拥有真正的宗教与政治信仰的自由。中国民主党以该党的基本信念为指导,已经付出整整一代人以自我牺牲的精神,吕耿松先生就是实践其中政治信仰的一位,他们以个人自由为代价,仅希翼换得中国的明天实现真实的宪政社会,也是普天下华人一致的希望:但愿这个良好意愿早日到来,中国人民从此不再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可以免除经受暴力与恐惧的威胁,使我们中国人民与全世界人民一样,共同享受人类社会应有的和平、自由、民主、博爱的生活!

Z:中共对国际社会负有兑现诺言的义务,对大陆人民特别是包括政治犯,面对现实应该允许发出不同的声音,希望具有博大的胸怀应该容忍持有相反的观点,主动纠正以一党独统天下的、各种性质的、现实的、历史性的错误!

值此奥运会即将召开期间,中共违背了奥运的人类尊严,放弃了基本普世道德守则的核心价值,对大陆文化异己人士不断出现打压。我们继吕耿松先生及其家属之后,本卫士(非授权)仍代理吕耿松先生继续发出呼吁:敬请国际社会给予高度关注现在中国大陆的人权状况,关注中共政府对联合国承诺签约的实施状况,即“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应负的责任!希望以吕耿松先生以及其他受苦难的同胞们,现在或是曾经付出短暂的青春岁月或者是牺牲了宝贵的生命,以高度忍耐忍受着肉体虐待与精神折磨下,仍至以献身的精神来唤醒全民族的觉悟,即希望早日结束一党专政与独裁,使之中国大陆的中共能够效仿台湾的国民党,也能顺利地过渡到真正的、自由民主的宪政社会,这才是符合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

Z:最后,再次感谢吕耿松夫人接受我的采访,谢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吕耿松、何德普家属上书全国人大
吕耿松刑事上诉状
关于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上诉一案
吕耿松案浙江高法维持原判
纪元商城
这种肥皂不会耗损 永远陪伴你
每日更新:春天里的素色清道夫 不知疲倦
这种杯子为何如此火爆 加州女子偷65个被捕
这些亚马逊好物 让你生活品质大提升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