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丁慧莉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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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5日讯】申请人:丁慧莉 女 1953年5月2日生 汉
住址地:上海市台湾路38号 临时联系地址银都路3151弄66号101室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法定代表:局长
住址地:上海市威甯路201号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7月16日作出的第20008009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7月16日接到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因举证申请人何时何地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申请人在长宁分局新泾派出所做完笔录后,看了笔录准备签字时,发现以上笔录全部缺实。原告要求以自书为准,但被申请人的员警(024614)将笔录抢走,还诬告我拒绝签字。申请人要求在行政复议中所有的证人当面作证,被申请人一贯的做事,先在编造的笔录上叫当事人签字。

被告剥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担保人交纳保证金。申请延缓执行处罚的请求,但这一法律程式都被剥夺了。

上海市公安局

申请书三份
身份证一份
处罚单一份
邮编:201108
手机:13311810221

丁慧莉
2008年9月12日


丁慧莉行政拘留单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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