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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缩侦查羁押时限 台法务部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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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陈亦伟台北17日电)台司法院日前表示,拟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现行侦查阶段最长4个月的羁押期,缩短为2个月。法务部反对这项修法,认为不利贪污或经济犯罪等复杂案件侦办。

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中羁押被告,以2个月为限,必要时延长1次,也是2个月为限,也就是说,检察官声押被告获准后,最迟4个月内须将案件侦结,否则就必须让被告保释。

司法院本月初曾在媒体说明会中表示,拟将侦查中羁押修改为1个月为限,必要时延押1次,也是1个月为限,变成最长只能羁押2个月。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法务部对相关修法持保留态度,固然实务上90%的案件可在40天内侦结,但剩下10%,多半是复杂的经济犯罪或贪污案件,限缩侦查阶段羁押,不利检察官办案。

黄世铭表示,为确保被告人权,侦查阶段的羁押可改为以2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延长2次,每次以1个月为限,总数仍是4个月,但让法官有多1次审查机会,如果法官认为只需延押1次,被告顶多只会被羁押3个月,而不会再像现行一旦遭延押,通常就会被羁押4个月。

司法院表示,修法会兼顾法务部及各方意见,在取得共识之前,不会将修法内容送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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