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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人于死 最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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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9日电)地下爆竹工厂爆炸事件时有所闻,为遏止非法制造行为,内政部今天通过修正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加重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人死伤的刑责。

爆竹烟火管理条例于民国92年12月24日公布施行迄今未曾修正,为避免爆竹烟火灾害发生,并加强管理机制,内政部下午通过修正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将舞台烟火、烟火弹、单支火药纸管等都纳入管理。

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许可,经核发许可文件后,才能制造爆竹烟火,条例增列爆竹烟火场所提供他人租用或使用从事爆竹烟火制造、加工作业者,得撤销或废止其制造许可。

有鉴于96年11月苗栗后龙地下爆竹烟火工厂爆炸事故,是以合法管道进口取得可供制造爆竹烟火的氯酸钾或过氯酸钾后,进行非法制造,为从源头遏止不法,条例新增输入或贩卖达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数量以上的氯酸钾或过氯酸钾须申请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制造爆竹烟火,处负责人及实际负责执行业务的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条例新增,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人于死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制造爆竹烟火致重伤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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