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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會:中古車商賣車須揭露是否為泡水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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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二十二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今天表示,經濟部公告契約範本規定,業者販售中古汽車時應揭露是否為泡水車、全部泡水或一半泡水的資訊,以免颱風過後消費者購買到泡水車。

她說,卡玫基颱風帶來豪雨,重創中南部,許多汽機車成泡水車;為避免消費者買中古車買到泡水車,提醒消費者有上述規定,以確保消費權益。

她補充,依據經濟部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中古汽車買賣仲介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業者應於販售中古汽車時,揭露該車是否為「泡水車」、「全部泡水」或「一半泡水」的資訊。

她並說,賣家應擔保其物於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的品質;假如買賣中古汽車有瑕疵出現,依民法第354條至第366條規定,賣家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家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她並呼籲各中古汽車販售業者,販售中古汽車時,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規定,提供消費者充分且正確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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