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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来台当兵 维持设籍满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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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21日电)立法院今天初审通过,仍维持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应设籍满20年才能参加志愿士兵征选的规定。

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修正“兵役法”第16条、第16条之1及“志愿士兵服役条例”部分条文草案,会议主席林郁方裁示,全案不需经由朝野协商,提报下次立法院会处理。

外交及国防委员会召集委员、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林郁方会后受访表示,这次修法主要配合募兵制的推动,比较大的争议在于是否回归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规定,让在台湾设籍居住满10年的港澳地区等居民可以透过募兵制进入军中服役。

林郁方说,国防部现行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应设籍满20年,才能参加志愿士兵的征选,要取消20年,回归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所规定的10年,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陈亭妃有不同意见。

他进一步说,港澳地区、大陆地区与台湾的关系地位特殊,在野党担心台湾的军队有被中国渗透危机,既然在野党立委有不同意见,基于朝野和谐,决定维持现制20年,虽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所扞格,但没有办法,这样的矛盾只能暂时继续存在。

根据初审通过的“志愿士兵服役条例”第3条规定,因国防军事需要,下列人员得依其志愿参加征选,接受基础训练期满合格,服志愿士兵:一、征集入营服常备兵役或服替代役。二、常备兵后备役。三、其他适龄之国民。

修正草案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及香港、澳门居民在台湾地区应设籍满20年,始得参加志愿士兵之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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