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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职人员交易行为处罚规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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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7日电)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释字第716号解释,公职人员与服务的机关因交易行为遭处罚锾的相关法条违宪,应于1年内失效。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9条规定,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的机关或受其监督的机关为买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第15条规定,违反第9条规定者,处交易行为金额1倍至3倍的罚锾。

数间公司的代表人或亲戚因为是公职人员或公职人员的关系人,而参与相关投标案或签订营建承揽契约,先后遭法务部认定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9条规定,依第15条处以交易金额1倍罚锾。

大法官指出,为杜绝不当利益输送或图利机会,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9条的规定,目的正当、手段必要,虽限制了公职人员及其关系人的工作权、财产权,但并非全面禁绝交易对象,限制尚未过当,也未违比例原则,因此合宪。

不过,大法官认为,为避免造成少数垄断,若交易过程已公开公平而有充分防弊规制,就关系人的限制是否仍有必要,主管机关应尽速通盘检讨改进。

但大法官认为第15条违宪。解释文指出,基于责罚相当,第15条虽已预留裁量空间,但交易行为金额通常远高或数倍于所得利益,处罚个案过苛时,无适当调整机制,已逾越必要程度而违比例原则与财产权保障,应于1年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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