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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货物应开立三联式发票 以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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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0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有营业人询问,销售货物应开立三联式发票,却误开为二联式发票,是否有违反税法相关规定?

宜兰分局说明,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除应分别依规定格式据实载明交易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额、课税别、税额及总计……但其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应以定价开立。又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2条第3项规定,营业人依第14条规定计算之销项税额,买受人为营业人者,应与销售额于统一发票上分别载明;买受人为非营业人者,应以定价开立统一发票。另依据财政部78年3月16日台财税第781142042号函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营业人,未依规定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而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应依营业税法第48条规定论处。

宜兰分局提醒营业人,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时,除应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外,尚须按买受人身份区分营业人或非营业人,据以开立统一发票,以免受罚。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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