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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权势性交 台民团吁加强法律适用

女作家自杀事件,让“权势性侵”的议题引起社会关注。图为学生示意图。(大纪元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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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女作家自杀事件引起“权势性侵”议题,励馨基金会12日表示,《刑法》第228条早已订有利用权势性交罪,但一直未被检察官与法官善加利用,呼吁社会提升权势性交的防治意识,正视权势性交的严重性,加强利用权势性交罪法律适用性,并破除性侵污名与迷思,给予性侵受害者支持与友善的环境。

励馨基金会呼吁,正视权势性交的严重性,加强利用权势性交罪之法律适用性,并破除性侵污名与迷思,给予性侵受害者支持与友善的环境。(励馨基金会)
励馨基金会呼吁,正视权势性交的严重性,加强利用权势性交罪之法律适用性,并破除性侵污名与迷思,给予性侵受害者支持与友善的环境。(励馨基金会)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说,林奕含事件发生后,近两周该会接到100件被害人来电求助或想诉说自身受害的经验,其中七成是权势性交。订立权势性交罪的意义在于,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长、职权、照顾身份等让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且因为双方具有权势关系,其意愿系受权势关系之压迫,让受害者无法反抗。可能的权势性交型态包括:亲属间长辈与晚辈、照顾者与被照顾者、老师与学生、年龄差距过大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上司与下属、业务与客户等。

律师赖芳玉表示,《刑法》228条早已订有利用权势性交罪,条文中规定十个身份和三个关系,包括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亵行为,则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统计 或有庞大黑数

根据法务部统计,2015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确定执行有罪人数1,779人,而“利用权势性交罪”却被归类为“其它”,且没有单独统计,可见其有罪判决的数量偏低,另外内政部研究也指出,1999年至2010年对未成年权势性交案每年平均仅54件,不禁让人怀疑其中隐藏的庞大黑数。

赖芳玉指出,补教界刚好介于《刑法》227条和228条之间,因而定罪上有困难,这些身份和关系都有依附和监督成分,以及明显上对下的权力关系或伦理关系,让人难以说出口,因此就会带来黑数,这是权势性交的现实困境。

为何权势性交难以求救?励馨基金会副执行长王玥好说,对于性侵害加害者及被害人都存在刻板印象、迷思,加害人多是有头有脸、有名望、社会形象良好,就会有人跳出来替加害人说话,他绝对不会做这样的事,被害人尝试求助都被指责,而让被害人退缩。

她也指出,被害人对法律不了解,以为自己没有积极抵抗或去验伤,就无法求助或提告,或是对司法不信任,故选择隐忍;最后在社会文化面,害怕被他人指责有道德瑕疵,使得被害人求助困难。

专家吁提升防治意识

纪惠容说,社会必须重新检视权势性交的定义。赖芳玉则建议提升权势性交的防治意识,不要用合意性交或两相同意来处理,也须正视权势性交的严重性,加强利用权势性交罪的法律适用性,破除性侵污名与迷思,给予性侵受害者支持与友善的环境。◇

责任编辑: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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