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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发布从属性判断检核表 判断劳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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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11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北报导)近日美食外送员事故引起外界关注其劳动权益,为了让雇主与受雇劳工在双方法律关系能明确认知、并避免雇主用承揽方式雇佣劳工规避责任,劳动部在19日发布“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并制作劳动契约从属性判断检核表,详列25项检核事项,盼供劳雇双方检视劳动契约关系。

劳动部在搜集归纳各法院判决、大法官解释、行政机关函释并邀集专家研商后,19日发布“劳动契约认定指导原则”。

劳动部劳动关系司长王厚伟表示,不管是“大法官第740号解释”或法院实务判决,都认为劳动契约认定应依劳资双方间从属性的高低做实质认定,因此指导原则对于劳动契约的主要判断标准,分别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及组织从属性等三面向,逐一举出具体判断要素。

在人格从属性方面,包括劳务提供者的工作时间受到事业单位指挥或管制约束、劳务提供者不得拒绝事业单位指派工作、劳务提供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务且未经事业单位同意,不得使用代理人等8项要素。

其次,经济从属性上,则包含劳务提供者并非为自己的营业目的提高劳务,提供劳务所需的设备、机器、材料、或工具等业务成本并非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备置、管理或维护等。

最后,组织从属性则包括,劳务提供者纳入事业单位的组织体系而须透过同僚分工始得完成工作等。

另外,王厚伟表示,此次指导原则也有一个新创举,就是特别订定“劳动契约从属性判断检核表”提供给劳资双方做自我检视。检核表的内容包含,劳务提供者不能自由决定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雇主要求劳务工者亲自从事工作、雇主会不定期查核劳务提供者是否亲自工作等并25项检核事项。

王厚伟指出,根据整体检核结果,项目符合越多,越可合理推断越趋近于劳动契约,但还是必须依整体契约内容及个案做整体判断。

王厚伟也强调,劳工与事业单位间虽然可基于契约自由订定劳务契约,但法院或行政机关绝不会受契约形式或名称拘束,还是会依据个案事实及整体契约内容,并依从属性的高低,认定是否为劳动契约。◇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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