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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滿意”從何而來

【大紀元2月4日訊】在總結年度工作時,一位同志匯報說,我們單位被省主管部門授予“人民滿意的單位”稱號,同時我們的領導也被授予“人民滿意的好公仆”的稱號。其實,“人民滿意”的稱號由上級主管部門授予,這是很值得研究的.“人民滿意的好單位”是怎么評選出來并加以認定的?作為縣里的一個部門,所謂“人民滿意”,當然首先是所在縣的人民滿意,省里的主管部門怎么來斷定縣里的這個部門當地人民滿意?哎

<>消息中稱,省里、市里的主管部門,考核縣里部門的工作是可以的,工作好的,可以表彰為先進、模范、优秀、十佳之類,惟獨表彰為“人民滿意”于理不通。

該報評說醫生是病人滿意的,應由病人說了算;說老師是學生滿意的,應向學生作調查;說營業員是顧客滿意的,應讓顧客評選出來;說服務部門是農民滿意的,應請農民來舉手;說干部是職工滿意的,則應由職工投票,最后由職代會授予稱號。凡是稱為“人民滿意”,應由一定范圍的人民來投票,至少也要由人民代表來評選。即使上級主管部門所滿意的先進人物,可能人民也确實是滿意的,但也一定要由人民自己來說,而不要不經過人民舉手,甚至人民還不知道,就由別的什么人替他們說,就直接“任命”為“人民滿意”的稱號,否則是沒有道理的。哎

該報特別指出,現在這樣的事隨處可見。通行的做法是,某個部門開展一個“爭當人民滿意××”活動,然后評出這個活動中的先進者,就算是“人民滿意”了。甚至省里的一個局還授予鄉鎮的一個服務部門“農民滿意”稱號,這其實是偷換了概念,也無此必要。這個問題的關鍵是,人民當家作主半個多世紀了,許多事情卻沒有具体的操作辦法,缺少有效的形式或載体讓人民充分發言,而一些習慣于按舊傳統運作的官員或部門,動不動就“為民作主”,未經授權就代替人民在講話、辦事、用權,其實這些應當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權限。所以應當規范“人民滿意”的稱號授予工作,規范評選工作,反對業務主管部門隨意評選和命名的做法,因為這不是一個工作方法問題,而是命名是否合法的問題,是人民權利是否被侵奪的問題。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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