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女友打死強奸犯,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大紀元3月13日訊】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成都市民張建波在看到前女友遭到不法侵害時,上前制止而導致他人死亡。青羊區檢察院以防衛過當,构成故意傷害罪將張建波推上法庭,死者家屬也提出了巨額賠償。昨日,青羊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第三次開庭。
事件:一失“手”成千古恨
据張建波家人介紹,1996年,張建波与黃芩開始談戀愛,1999年,兩人因故分手后黃芩与西昌的小伙子鄧中又談起了戀愛。鄧中生性彪悍,經常對黃芩拳打腳踢,黃芩几次提出分手均沒得到同意。
去年7月初,黃芩以不愿意再談戀愛為由從西昌赶到成都家中。7月4日,鄧中也從西昌赶到成都。7月10日上午,鄧中來到黃芩的家中,要求繼續保持戀愛關系,還強迫黃芩到他所住的飯店,在不得已的情況,黃芩口頭答應。
當晚11時40分,黃芩打電話將此事告訴了其舅舅,隨后又找張建波商量對策。与張建波通話過程中,鄧中又赶到黃芩的住處,對其進行毆打。之后,鄧中又將黃芩往住處強拖。當行至致民路餐廳時,黃芩欲衝進餐廳求救,被鄧中攔下,鄧中隨即抓起黃芩的頭往牆上撞,用膝蓋頂黃芩腹部。到了所住的飯店后,鄧中欲對黃芩實施強奸。
這時,黃芩的舅舅付某赶到飯店,見有人來,鄧中操起水瓶就朝付某砸去,并毆打付某。剛赶到的張建波情急之下,拿起飯店過道上的滅火器向鄧中打了過去。當鄧中不再反抗時,張建波等人向110報了警。后經鑒定鄧中死亡。
焦點:這算不算正當防衛
事發后,青羊區檢察院對張建波提起公訴,并認定張建波是在制止不法行為侵害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鄧中的父母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建波賠償經濟損失33.6万余元。
因此,張建波是否在制止強奸行為,張建波的防衛行為和黃芩受到的不法侵害應不應該屬不可分割的同一過程的防衛行為,成為庭上原被雙方爭論的焦點。
原告認為,張建波到達鄧中所住的飯店時,鄧中已經結束了對黃芩的不法侵害,張建波再打鄧中是与鄧中進行斗毆。這之間是兩個過程,前一過程屬侵害,后一過程是斗毆,不适用《刑法》對正當防衛的定義。
而被告的代理律師成都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志軍認為,本案中鄧中違背黃芩的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与其發生性行為,恰在這時,張建波對鄧中的行為予以制止,這應是《刑法》中“本人或者他人”的正當防衛行為。凡有“他人參与正當防衛”,客觀上都存在前后兩個連續的防衛過程,一是本人防衛過程或受侵害的過程,二是他人參与防衛過程。因此,這前后連續兩個防衛過程應屬同一防衛行為,不應分開認定,并且這也适用《刑法》第20條的規定。
鑒于雙方分歧過大,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小資料
《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