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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頭里吃出針頭 一千學生吃了賠一人夠嗎﹖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6月26日訊】-時間﹕6月20日

  -致電人﹕王勝利同學

  -事由﹕今年四月﹐王同學從罐頭里吃出一個一次性注射用針頭﹐看了上期本版的啤酒投訴案例﹐王同學受到啟發﹐要向廠家索賠精神和物質損失。

  “當時我特別惡心﹐也不知這針頭是干嗎用的﹐幸虧沒有吃到嘴里。”北京理工大學98級的王勝利同學對記者說。今年4月25日﹐全校有一千多名同學集體義務獻血﹐學校給同學們發了營養品﹐其中有從學校超市購買的廣東中山市生產的三和牌豆豉魚﹐沒想到他竟從中吃出了一個一次性注射用針頭。廠家北京總代理劉經理來后答應保証兩天之內給同學們一個滿意的答複﹐但至今沒有得到答複。“我們要求其給予1萬元精神賠償及3倍的物質賠償。”王勝利表示。

  北京總代理劉經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去見了罐頭里的針頭﹐告訴學生我要征求中山市廠家的意見﹐廠里后來派了個業務員過來﹐去找學生沒有找到。物質賠償的比例一般是1﹕10﹐一瓶罐頭的單價是4元錢﹔精神賠償我不懂﹐要是法院﹑消協﹑工商等部門出了証據﹐說讓我賠多少﹐我就賠多少。”

  記者隨之電話采訪了廠家銷售部的洪經理﹐洪經理說﹕“罐頭里出現針頭﹐我也是頭一次遇到。我們有嚴格的生產工藝﹐現在我不能判斷﹐也很難解釋﹐甚至無法想象這種事情的發生。雖然我對我們的產品是不是真有問題抱有疑問﹐但為了息事寧人﹐我們愿意接受合理范圍內的賠償要求﹐如果過高﹐廠家也可以告其勒索。”記者問“合理范圍”是多少﹐洪經理說﹐一罐賠一件(48罐)是最厲害的了﹐“一二百元錢吧。”

  “方律師熱線”咨詢員李小波女士指出﹐第一﹐王勝利的人証──同學和老師的証人証言﹐以及物証──罐頭﹐是可以作為証據使用的﹐除非廠家有足夠的証據証明証人証言是無效的。第二﹐廠家如果告王勝利勒索是不成立的。勒索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手段﹐而王勝利的行為不具有這樣的法律特征﹐他只是要求廠家解決問題﹐廠家的產品有問題或瑕疵﹐王勝利有權利依據《消法》和《產品質量法》提出索賠﹐或者向質量監督部門舉報﹑投訴。至于精神索賠數額是否過高﹐則要因人﹑因事而異﹐現在不好下結論。第三﹐從一盒罐頭中吃出針頭﹐消費者就有足夠的理由懷疑此種罐頭在生產的過程中衛生檢驗是不合格的﹐作為一次性購買的食品﹐不能保証別的罐頭中沒有其它的﹑肉眼或許看不見的臟東西﹐因此﹐這一千多個學生都可以要求退貨﹐并且依據《消法》第49條﹐得到雙倍的賠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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