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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殺警案 戴嫌被求處死刑

【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9日電)台北市中山警分局大直派出所員警賴智彥,去年11月間在執行押解任務時,遭到通緝犯戴偉華持水果刀刺殺身亡。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依殺人罪嫌起訴戴偉華,並具體求處死刑。

本案是台北地檢署近5年來,首度對被告求處死刑的案件。

今年50歲的戴偉華在民國93年曾到衡山指揮所拍攝照片,遭軍方依「要塞保壘地帶法」移送法辦。士林地方法院在96年間判處戴嫌10月、7月徒刑,緩刑3年確定。不過,戴嫌早在交保後逃逸,遭法院通緝。

檢方指出,中山警分局大直派出所員警鄭敏弘在去年11月9日晚上騎機車執行勤務時,循線逮捕到戴偉華,隨即呼叫備勤中的賴智彥協助押解人犯,賴智彥獨自開警車到場,由於戴嫌態度配合,賴智彥當時並未依執行勤務相關規定,對戴嫌進行搜身及上手銬的程序。

警車在晚上11時25分許開到大直派出所,戴偉華趁賴智彥正要下車之際,因害怕入監服刑,突然從背包內拿出水果刀,持刀自後座朝賴智彥猛刺24刀,並企圖逃逸。鄭敏弘及派出所的其他警員見狀,立即上前制伏戴嫌,並呼叫救護車將賴智彥前往馬偕醫院急救,但仍於翌日不治死亡。

檢方表示,戴偉華在偵訊時辯稱,因為過去案件沒有羈押他,導致這起殺人案的發生,他當時是因為害怕入監執行,才會動手行兇。

檢方指出,戴偉華對毫無怨隙的執法人員,僅因不願意面對司法制裁,便持水果刀刺殺,刀刀欲致人於死,使甫將一展抱負,回饋國家、社會的年輕警察生命,當場枉死刀下。

檢方認為,被告非但公然挑戰公權力,視法律如無物,其手段的兇殘無與倫比,且在犯後毫無悔意、態度惡劣,若施加一般拘束自由的刑罰,已難見效果,因此向法院具體求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