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台廣電法修法 執照延長至9年

【大紀元3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鄭亦宸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今(18)日通過「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在政院與NCC(傳播通訊委員會)協調下,新版本將廣播電視釋照方式增加拍賣制,執照期限也延長至9年,此次修法也將影響規劃中的第11梯次廣播電視的釋照。

本次修法重點在於未來對廣播電視的釋照方式,可採行評審制、拍賣制或公開招標制等多元方式。NCC委員翁曉瑩表示:「過去都採審議制(評審制)的方式釋照,現行廣播預算法已無法符合預算法的要求,最重要的是規範出多元化的釋照方式,而且不受預算法94條的限制。」

另外草案也修正執照有效期限從原本的6年延長成9年,主要考慮新設立的電台電視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建立有效健全的經營模式。執照效期延長所以連帶評鑑期也從原本的2年延長至3年評鑑一次。

翁曉瑩說,本次修法是為了接下來第2梯次單頻網(無線電視台)、行動電視的釋照,以及正在規畫中的第11梯次廣播電視執照的釋照,主要為了提供多元化的釋照方式及法律保留的規定。

她也說明,由於過往釋照採審議制讓外界批評可能有黑箱作業,所以增加競標拍賣等多元彈性方式釋照。

但拍賣制也讓人擔心廣播電視會「財團化」,只要有錢就能買到,翁曉瑩也回應,拍賣制是參考國外做法而採用,但也考慮到廣播電視是文化事業,不希望將其當作物品般無限上綱標價,所以會訂一上限標額,而且未來也可由主管機關核定彈性採取何制度,或可將上述方式混合,例如評審加拍賣加抽籤等。

而本次修法還新增處罰條例,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增設分台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