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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攜槍權之爭 法官:民眾無權擁攻擊性武器

【大紀元3月27日報導】(中央社華盛頓26日法新電)一位聯邦法官今天裁定維持美國首都禁止(人民)攜帶攻擊性武器及大容量彈夾的命令。去年聯邦最高法院曾否決華盛頓禁止攜帶各型手槍的命令。

禁令所依據的法律於2009年7月施行後,共引來3件挑戰訴訟,今天均遭聯邦地方法院法官鄔畢那(Ricardo Urbina)駁回。原告之一海勒(Dick AnthonyHeller)曾把華府1976年的手槍禁令一路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並於2008年6月推翻該禁令。

最高法院當時裁定,手槍禁令違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條文的「擁槍權」,華府居民因此有權擁有手槍自衛。

然而,海勒和其他共同提告者今天輸掉後續訴訟,鄔畢那法官裁定,華府民眾無權擁有自動武器。

鄔畢那在判決書寫道:「攻擊武器和大容量彈匣不在第二修正條文核心權力中。」

華府市長范提(Adrian Fenty)在聲明指出,「今天的判決,肯定了我們在確保華府居民有最高安全標準上的努力。」(譯者:中央社蔡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