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

致江門市市長王南健、中級法院院長江基雲、國資委委

【大紀元4月15日訊】算組(資產公司)堅持反動立腸,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強行遣散工人。必然導致矛盾對抗衝突趨於嚴重,社會的怨氣甚至戾氣如地火運行,政府公信力下降,司法沒有很好好地發揮維護社會公正底線的功能。

化解怨氣與仇恨.還我權益共和諧

2006年7月9日江門造紙萬在市工作組的支持下召開全萬職工大會,投票表決職工安置方案,在冊職工人數262人,參加開會238人,每人一票進場,實名投票,投票結果。1票同意,236票反對,1票棄權。旋即,7月10日江門市中級法院宣告受理同時宣告江門造紙萬破產。7月13日派駐江門紙萬破產清算組(市資產經營公司)——由此便進入了假破產的實質性操作,強行遣散工人。

破產清算組於2006年7月27日和7月31日發出通知和公告,限定職工3日之內前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和領取補償金,並宣告無論職工接不接受《安置方案》職工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法定日為2006年7月10日,以此同時斷絕一切社保繳費,停發待崗生活費,以此脅迫工人︰若「每遲一個月接受遣散則少領一個月社會失業救濟金」。

由於當時我沒有在2006年7月接受「遣散」,在2006月至2009年期間,我身患重病,醫療費高達3萬多元無法報銷,在貧病交加之勢,萬般無奈地於2009年3月「接受」遣散,領取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並按【職工安置方案】的「規則」用該補償金轉為買足「20年終身醫保」,由於我所領取的補償金不夠買20年醫保費用,只好向親朋戚友借來3000多元填上補足。滿以為,我接受「遣散」就得到「安置」,並可報銷前段時間看病的單磘3萬多元醫療費。誰知,誰能料得到!!社保局和清算組一分錢都不給我辦理報銷,說我2006年—2009年期間沒有接續繳費,故此取消我的權益,與此同時,在我要申請辦領失業救濟金的請求時,同樣以此為由不給予辦理相關手續,其解釋說我在2006年7月10日已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至2009年3月已遠遠超過「有關規定」,所以你已失去了辦理申領的時效。就這樣,國家規定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最多24個月失業保險救濟金,眼白白地被黑扣了,當時我的氣憤快要爆炸了。

請依法按程序補償

企業破產,職工安置補償原則上是按《職工安置方案》進行,然而,由於江門紙萬的安置方案被職工大會否決了,其原因一是不明確,二是資金不到位,三是補償不合理,程序混亂!!因此來了一個「預安置」!結果造成職工的所有補償都被資產公司隨意「折騰」,

意見如下︰

一、

2007年11月7日江門造紙萬破產清算組發出《公告》及通知書。本萬廣大職工認為該行為嚴重傷害職工利益。在計算萬平均工資問題上違反《勞動法》補償辦法第十一條。該《公告》規定【以江門造紙萬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停產之日(2005年6月7日)為解除全萬職工勞動合同的基準日,企業平均工資根磘全體在冊職工在基準日前十二個月(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工資,經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為763.86元】——採取「基準日」與法規「企業正常生產」相違背,須知,2004年6月知05年5月是江門造紙萬生產最不正常的十二個月,開機率40%,工人60%回家待崗。鐵錚錚的事實——企業不能正常經營才會招私人承包。(具體取向12個月平均工資應同工人協商敲定)。「此外,關於遣散補償幹部們拿了十萬八萬,而胡在 等大多數工人要籌錢贖身一事望徹查並處理,也希望一切依法按程序在陽光下進行!」

二、

按國家統計局關於職工工資計算標準和勞動(工資)保障企業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1、回家待崗領取生活費不應當做工資收益(勞動保障)只是一種福利補償待遇。

2、私人承包機台生產不能當作企業經營,同時,私人老闆發放工資不能當作企業發放工資,更不能當作其本人平均工資補償值計算遣散費。

3、要分清在崗職工與在職職工兩個概念。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