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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行使同意權 被提名人須交代財產

【大紀元5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3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規定立法院審查各項被提名人同意權時,提名機關應提供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以利審查。

初審通過條文也設定事後審查機制,規定即使被提名人經立法院同意後,如發現其於審查期間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有隱匿、虛偽不實情形,經調查屬實者,立法院得咨請總統不予任命或予以免職;但其任職期間的行為不失效力,已支付的俸給或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原提案人桃園縣長、前立委吳志揚在提案中指出,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僅規定審計長、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的同意權行使,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雖然也是由總統提名送立法院同意,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尚未配合增修相關規定。

初審通過條文第29條增列規定,立法院依法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行使同意權,應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應於交付後3週內完成審查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出席委員1/2之同意為通過。

為幫助立法院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是否適任,委員會也通過國民黨立委呂學樟等人所提的草案,規定立法院審查各項被提名人資格時,得舉行公聽會,且提名機關應提供立法院關於被提名人的財產、稅務及刑案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此外,為避免被提名人隱匿資料,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被提名人在審查期間做出的陳述或提供的資料,如有隱匿、虛偽不實,經決議不予審查;提報院會通過者,視為被提名人未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