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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辦費 台教部協調刪不當項目

【大紀元6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思宇、葉素萍台北18日電)台灣監察院今天糾正教育部等單位國民中小學代收代辦費諸多巧立名目。教育部表示,將協調各地方政府刪除不合理收費項目,並修法定義「代收代辦費」,使收費更明確。

台灣監察院查案監委沈美真、吳豐山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像是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與教學「直接相關」,符合教育部所稱「學費」定義;另外,班級費、學生活動費則是與教學「間接相關」,列入代收代辦費,並不恰當。

沈美真說,依據行政院在監院約詢時提供資料顯示,如果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改由政府支應,每年約需新台幣20餘億元經費。

台灣教育部國教司副司長鄭來長表示,國民中小學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公立學校學生無須繳交學雜費,須繳交由各縣市政府自行研議訂定的代收代辦費。目前國中每名學生每學期所需繳交項目包括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蒸飯費、班級費等10項。

鄭來長說,國小每名學生每學期所需繳交項目有教科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蒸飯費、班級費、學生活動費、電腦設備維護及管理費、家長會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午餐燃料費、午餐基本費、齲齒防治費等12項。

他表示,教育部曾努力協調各縣市政府檢討各項代收代辦費的收費項目及基準,刪除不合時宜的收費項目或降低收費,但依法這屬於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管權責,最後仍須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決定。

鄭來長指出,對監察院所糾正的內容,教育部將持續協調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討改進現行代收代辦費各項收費項目及基準的合理性,刪除不合理及較不符時宜的收費項目。

此外,台灣教育部近期內將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內增訂有關國民中小學義務教育階段的「學費」、「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定義,以使各項收費事項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