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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涉及探視權的判決先例

【大紀元10月28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微華盛頓報導)

最近,加利福尼亞州一名男子在妻子去世後為了孩子的探視權問題和岳母對簿公堂,加州上訴法院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先例指出,這名男子不能剝奪祖父母合理探望孫輩的權利。

*加州探視權一案的起因*

在介紹加州這個案子之前,我們先回顧一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個判決先例。那個案子發生在1990年代的華盛頓州,湯米和特羅克塞爾未婚生育了兩個女兒後關係結束了。1993年,男方特羅克塞爾自殺。

女方最初還允許男方父母經常探望他們的孫女,但是有了新的家庭後,為了給其他親屬探望孩子提供機會,就把祖父母探望孫女的時間減少到每月一次。祖父母對此很不滿,於是就根據華盛頓州的法律到法庭上起訴了女方。

根據華盛頓州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庭判定符合未成年孩子最佳利益的情況下,任何人任何時候都有權探望孩子。

審判庭在此案中作出有利於祖父母的判決,給予他們更多探望孫女的機會。但是,上訴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定根據該州法律非父母方不具備提出起訴的法律地位。

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也維持了上訴法院的判決,判定該州探視權法因干涉父母扶養孩子的權利而違反了憲法。祖父母繼續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Catherine W. Smith華盛頓律師凱瑟琳‧史密斯

*女方律師一方的法律依據*

代表女方湯米的律師凱瑟琳.史密斯(Catherine W. Smith)介紹說,令人意外的是,一般很少受理家庭法案子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竟然同意受理了這個案子(Troxel v. Granville)。

史密斯律師表示,他們的法律依據是,美國公民個人最重要的一項權利之一就是不受法庭的干預為自己家人作出決定的權利以及決定與何人交往,如何養育孩子的權利。

史密斯說:“人們很容易就對父母的決定事後品頭論足。但是,我們的憲法不允許審判庭或不是父母的其他人作出這樣的決定,除非他們可以證明孩子正在受到傷害。

我們的另外一個法律依據是,除非可以證明未成年孩子受到了傷害,否則,由法庭插手這類決定嚴重侵犯了家庭的隱私權。”

史密斯律師解釋說,美國公民個人的大多數憲法權利都寫在憲法的權利法案中。但是,隱私權是法庭在判決中逐步確立的原則。

她指出,在家庭法的案子中,美國法庭把這個權利解釋為,涉及未成年孩子的各項決定以及允許甚麼人探望孩子的決定應該由父母在不受法庭干預的情況下作出,除非有證據表明,父母的決定對孩子構成了傷害。

*聯邦最高法院給予父母對孩子的管理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0年6月5日維持了華盛頓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指出,一個勝任的父母被認定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州政府不應該插手家庭這個私人領域質疑父母的決定。

判決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華盛頓州的法律侵犯了父母照顧、監護和管理孩子的權利。奧康納大法官在代表多數法官的意見書中指出,父母在這些方面的利益也許是法庭承認的最悠久的根本自由利益。

Olson & Olson, PLLC華盛頓律師馬克.歐森

代表祖父母的律師馬克.歐森(Mark Olson)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只是判決說華盛頓州探視權法不能運用在這個案中。但是,華盛頓州最高法院之後在另一起案子中乾脆判決說華盛頓州探視權法違反憲法,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適用。

歐森指出,因此,該州迄今沒有一部允許祖父母探視孫輩的法律。他列舉了因此可能出現的一些情況。

歐森說:“一種可能的情況是,孩子出生後,母親因為生產或患有癌症不久去世了,外祖母希望探望孫輩,在華盛頓州,孩子的父親可以一口拒絕,外祖母要探望孫輩就沒有任何辦法。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父母在孩子出生後交由祖父母看管多年或一段時間,父母把孩子接回去後,即使孫輩希望見到祖父母,他們也沒有請求探望孫輩的權利。”

*美國法庭判決的法學理念*

從表面上看,很多人會覺得華盛頓州的現狀不盡人情。歐森律師認為,這和美國以財產權為基礎的法學有關。他指出,財產權是美國憲法所關注和保護的一個重要領域,憲法14條修正案規定,任何州如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均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這就是為甚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華盛頓州的這個案子中明確規定,父母對自己的孩子擁有如此大的控制權,以至他們可以拒絕家族成員和自己的孩子進行任何接觸。

歐森律師進一步指出,由於美國家庭法主要是在州一級,各州法律很不一樣。他說,有些州和華盛頓州一樣沒有允許祖父母探視孫輩的法律,在另外一些州,只有在父母被認定不稱職並無法照顧孩子或作出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決定的情況下,才給予祖父母探視權。還有很多州的法律介於這兩者之間,為祖父母探望孫輩設立了一些條件。

下次節目,我們要繼續為各位介紹發生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一起涉及探視權的案子。在那個案子中,法官引用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判決先例,但是卻並作出了相反的判決。(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