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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工程會修改法規 推動統包工程

【大紀元10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5日電)工程會今天表示,為加強推動各機關採統包最有利標辦理工程採購,將修正統包作業規定,使統包更為方便可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國內從民國97年至101年8月底採統包方式辦理工程件數僅442件,占全部工程件數0.17%,且金額也有逐年減少趨勢。

營造產業也向工程會反映,外國國際標案多以統包方式辦理,但國內採統包案件較少,累積統包的實績與經驗不足,難與國際廠商競爭。

工程會依統包案件實際執行情形,訪察相關機關及廠商後,修正統包相關作業規定,重點包括修正「統包實施辦法」,刪除第2條有關辦理統包前應先行評估確認事項,回歸政府採購法第24條規定。

此外, 修正「統包作業須知」,明定採統包方式辦理者,採最有利標決標,並且不再限制預先在招標文件訂定固定決標金額方式。

以正面表列方式,列舉得以統包方式辦理的類型供各機關參辦。包括建築物工程,含其室內裝修;建築物以外公共工程,例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港灣、隧道工程;設備工程,例如機械系統、號誌系統、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及其他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所辦理的工程。

工程會表示,希望透過上述法規修改的措施,統包最有利標的法制作業環境更趨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