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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溺卻失蹤 檢發死亡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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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嘉泰花蓮縣23日電)花蓮縣緊急救難協會總幹事杜金福日前支援搜救落海釣客時,不幸疑似溺水失蹤;花蓮地檢署為協助其家屬申請補償,特地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一的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

花蓮縣豐濱鄉4月1日發生釣客落海意外,杜金福據報後趕到出事海域加入搜救行列,成功救出落海釣客,但杜金福卻疑似溺水失蹤;消防、海巡、岸巡和民間救難團體雖然全力搜救,至今始終未能尋獲杜金福。

杜金福是全家經濟的唯一支柱,從失蹤後,家裡的生計出現困難;花蓮地檢署在考量杜金福冒著生命危險搶救落海釣客的英勇事蹟,經研究後,特地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一的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讓其家屬能依據災害防救法申請死亡補償。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建榮今天表示,一般民眾因特別災害失蹤,須於災害發生1年後,才能依法宣告死亡;而一般的失蹤情形則是需要7年才得宣告死亡。

失蹤者在宣告死亡前或遺體尋獲前,法律上相關的權利義務變動必須暫時凍結;杜金福失蹤至今已3個星期,遺體也一直未尋獲,相關的保險理賠或申請死亡補償程序都暫時無法動彈,導致家計困難,生計難以為繼。

許建榮指出,檢方調閱4月1日的消防和岸巡單位救災資訊,並參酌當天海象條件後發現,當天現場瞬間最大風速為7級風、浪高4公尺,顯然已達輕度颱風標準,經考量救災現場的特殊地形,認定杜金福確實因災害死亡,所以依據災害防救法第47條之一核發死亡證明書。

杜金福的遺孀今天從花蓮地檢署檢察長林慶宗手中接過死亡證明書時,神情哀淒令人鼻酸。

林慶宗表示,杜金福雖非災害搶救的公務人員,但確實是因參與災害搶救而失蹤,檢方適用災害防救法的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應是全國首例。

林慶宗指出,檢方並不樂見救難人員發生意外,不過杜金福的案例,未來應可讓救難英雄無後顧之憂;但這是特例,並不代表往後能成為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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