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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廢之爭 大陸立項調查

【大紀元2012年06月30日訊】近幾年,民間對嫖宿幼女罪的廣泛反對,引發了此罪名的存廢之爭,人們擔心這一罪名「成為有錢有勢人的保護傘」,因為獲此罪不僅可以逃過一死,最多也只面臨15年的牢獄。嫖宿幼女罪被質疑的另一點是其對幼女的「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卻被冠以「賣淫者」污名,身體受傷害外,精神再受傷。

嫖宿幼女罪出現於1997年的刑法,立法原意為「嚴懲嫖宿幼女」。雖然嫖幼罪起刑點較高,但最高法定刑僅為15年,遠低於強姦罪的死刑。現實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認為懲罰過輕。貴州習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從七年到十四年不等。

6月25日,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主任郭建梅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一負責人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已經立項,對「嫖宿幼女罪」的爭議問題進行調研。

嫖幼與強姦:孰輕孰重

據《新京報》報導,習水案中的剛滿13週歲江曉丹(化名),和其他7名未成年少女,其中,兩名幼女不滿14週歲的,最小的12歲。

這8名少女被人騙走半個月,期間,被強迫「賣淫」。公安機關抓獲疑犯,檢察院以涉嫌嫖宿幼女罪批捕。

  

江曉丹家長質疑這一定性,他們認為,「嫖宿」會讓人認為孩子們是「賣淫女」。

  

江曉丹回學校後,有人給她起了侮辱性綽號。不久,江曉丹輟學,變得自閉,曾嚐試自殺。

  

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諮詢服務中心的律師呂孝權向檢察機關建議,案件不應定為「嫖宿幼女罪」,應定為「強姦罪」。

  

當地檢察機關表示,該案目前被發回公安機關重新偵查,雖然罪名沒最終確定,但「從現有證據來看,當時公訴罪名定為『嫖宿幼女』沒甚麼問題。」

  

檢察機關解釋稱,疑犯的行為涉嫌觸犯強姦罪與嫖宿幼女罪兩個罪名,應該選擇重罪入罪,考慮到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為五年,高於強姦罪的三年,所以選擇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責。

  

呂孝權不同意這一觀點。他認為強姦罪更重。 他解釋說,嫖宿幼女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15年;而強姦可以判死刑。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從重處罰,其中情節惡劣的、姦淫幼女多人的,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如果按「強姦罪」定罪,疑犯可能會受到比15年有期徒刑更重的刑罰。

  

北京海淀區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程曉璐也認為,嫖宿幼女罪的保護力度很有限。刑法強調對姦淫幼女行為從重處罰。但「嫖宿幼女罪」在最高刑檔的設置上遠輕於姦淫幼女,這自相矛盾。

反對聲四起

  

民間要求廢除此罪名,除了認為該罪會導致逃避懲罰,還擔心涉案幼女的污名化問題 ,隨著習水案等多起嫖幼案的發生,民間反對這一法條的聲音越來越響。

  

呂孝權對自己承辦和近年來媒體報導的此類案件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很多嫖宿幼女案件當中,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是有錢人和公職人員。

  

在他代理的江曉丹等少女「賣淫」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有一人擁有公司,一人是村主任,一人是退休公務員。

  

網路投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眾的態度。

  

網友張向東最近在網上發起有關「嫖宿幼女」的投票顯示,共有50多萬人參與投票,97%以上的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其中包括任志強、李開復等名人。

  

劉白駒是中國社科院社會政法學部工作室主任,也是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2008年,他提出提案,要求將「嫖宿幼女」按強姦罪論處。

  

他列舉了「嫖宿幼女罪」四大「罪狀」:在法律上承認幼女具有「賣淫」的行為能力;承認幼女的法律身份是賣淫者;最高刑低於姦淫幼女的強姦罪;造成法條混亂。

  

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在2010年也提出建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對幼女的保護。她認為,設立嫖宿幼女罪,意味著將幼女在道德上做了區分: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

(責任編輯: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