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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師專欄】2012年8月15日生效的移民新政策就是夢想法案嗎?

【大紀元2012年08月24日訊】近年來,人們一直在談論一個夢想法案。根據這個法案,小時候來到美國的許多非法移民可以獲得綠卡。可惜的是,這個法案沒有成為法律。那麼,2012年8月15日開始生效的新政策,是否就是這個夢想法案呢?

不是。夢想法案可以使很多非法移民獲得綠卡,但這個新政策只能讓他們在美國逗留兩年並合法工作,兩年後可以申請延期逗留。為什麼要出臺這個新政策呢?根據我們年初的推測,奧巴馬總統為了爭取連任,本來會為拉攏選票而大赦天下,但由於居高不下的失業率,使得美國公民不會歡迎大赦令。也就是說,頒布大赦令,可能會激怒大批選民,而失去連選連任的機會。為了左右逢源,奧巴馬想出了這個聰明的新政策。它繞過繁瑣的立法程序,直接啟用憲法所容許的行政命令,來達到拉攏選票的目的。一方面,它沒有觸及到美國公民的長遠利益,反而為移民局和國庫創收;另一方面,它又安撫了許多非法移民,拉攏了他們的公民親屬。可見民主社會的選民,其選票是多麼影響政客們的舉措。

那麼,哪些人受到這個新政策的保護呢?為了在這個新政策下受益,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在2012年的6月15日以前您沒滿31周歲;第二,您是在您16周歲生日前來到美國的;第三,從2007年6月15日至今,您一直持續在美國居住;第四,在2012年6月15日和在您申請這個新政策保護時,您本人正在美國;第五,您是2012年6月15日前非法進入美國,或者您在美國的合法身分已於2012年6月15日失效;第六,您正在上學,或者已經高中畢業,或者是美國的榮譽退伍軍人;第七,您對美國的國家安全不構成威脅,也沒有被判有重罪或三次及以上的輕罪;第八,您可以是正在移民法庭等待上庭、已經打完大庭、或者已收到驅逐令、或者已得到自動離境的命令;第九,如果您仍然有合法身分,就不在這個新政策的保護之列。

有人問,如果我從2007年6月15日至今,中間有離開美國,是否還符合上述的條件呢?答案是,短暫的、意外的、無辜的離開,是可以原諒的。但是,您如果長期離開,或者離開是為了進行犯罪活動、或者您的離開是得到了驅逐令之後被強制驅逐出境,那麼您即使現在又回到了美國,也不能被視為一直持續在美國居住。

還有的問,如果我現在正在移民法庭上庭或者已經收到遞解令,那麼這個新政策會幫我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您滿足以上條件,您的遞解程序會被終止。拿到自願離境命令的人,也會得到豁免。但是,犯有入室偷盜、非法擁有武器、家庭暴力、性侵害、買賣毒品、醉酒或吸毒後駕車等罪行後,就很難得到這個新政策的保護了。所以,在決定犯這些罪行前,請您一定三思。

如何申請得到這個新政策的保護呢?首先,您要填寫表格Form I-821D, Consideration of Deferred Action for Childhood Arrivals,和許多其他相關的表格。其次,您要提供身分證明、您16歲前已進入美國的證明、現在的移民身分證明、目前仍然在美國的證明、從2007年6月15日至今您一直持續居住在美國的證明、您在美國學校讀書或畢業的證明等等。此外還要繳納申請費。這是一個繁瑣、費時、和鬧心的過程。建議您就近聘請對這個新政策非常熟悉的專業移民律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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