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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規定 台地院未沒收大統資產

【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哲豪、陳淑芬彰化16日電)大統案檢方建請沒收大統不法所得,地院認為與刑法沒收規定不符合,且大統公司正和員工等協商,國家不宜瓜分資產。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針對大統案宣判,大統公司負責人高振利遭判有期徒刊16年,大統公司遭判罰金新台幣5000萬元;不過,地院合議庭針對彰化地檢署建請沒收大統公司不法所得,卻不諭知沒收。

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余仕明解釋,檢察官建請沒收大統公司犯罪所得部分,與刑法沒收的規定不符合,依法不能進行沒收;且大統公司正在和資遣員工、通路商等進行協商,如果未來消費大眾和員工等要對大統公司求償,國家卻藉沒收而行瓜分,也不適宜。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則說,地院並無宣告沒收大統公司的不法所得,先前檢方扣押高振利及大統公司名下12家銀行的16個銀行帳戶以及不動產等,銀行帳戶已經解凍,用來支付勞工薪水以及賠償消費者,至於不動產部分還要再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