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愛護犬隻勿棄養 違者依法裁處

【大紀元2014年11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建霖台灣桃園報導)近日來民眾於桃園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棄養數隻名種犬,經查為桃園縣合法特定寵物業者。動物防疫指出,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業者對於不再進行繁殖、買賣,且無法繼續飼養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之寵物,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將該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

動物防疫所強調民眾飼養犬隻,務必依動物法第19條之規定植入晶片完成寵物登記,並應依同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妥善照顧飼養犬隻,且不得任意棄養,一經查有違法事證,即逕予依法裁罰,請民眾勿存僥倖心理,避免觸法受罰。民眾倘有相關事證,請提供本所協助相關後續處理,如經查有違法事證,一定依法裁罰,絕不容情寬貸,請本縣業者務必遵守法令,自重自律,切勿以身試法。

動物防疫所呼籲鄉親勿觸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依同法第30條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針對飼養犬貓因故無法繼續照顧等相關問題,動物防疫所也提醒民眾,如有飼養犬貓因故無法繼續照顧,務必優先考量尋找其他適當管道送養,俾使犬貓繼續獲得妥善照顧,以保障犬貓權益;如確實沒有適當管道可以送養,請務必依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送交園區依法收容處置,園區對於收容之犬貓,皆依法上網公告12日以上,並與本縣動保團體合作,努力推廣以認養代替購買理念,盡量將收容之犬貓送養,且送養之犬貓,皆依法植入晶片完成寵物登記俾強化飼主照顧責任,成年犬貓並進行絕育手術後才讓民眾認養,避免日後繁殖造成流浪犬問題。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