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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國籍法 微罪可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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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7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外國人歸化要件「無犯罪紀錄」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

現行條文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得申請歸化。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等人認為,犯罪者主觀上若無重大惡性,基於人權考量,依微罪不罰原則,盼修法替微罪者解套。

初審通過條文將「無犯罪紀錄」放寬為「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刑事案件紀錄」,但保留「品行端正」規範。

內政部戶政司長張琬宜表示,美國規定申請歸化必須具備良好品德,日本國籍法也規定要品行優良,當中有很多要件認定。

她舉例說明,美國認為酗酒、一夫多妻、娼妓賣淫、協助偷渡外國人、涉及毒品刑事罪、攜帶毒品、非法賭博、曾作假證提供移民利益,甚至拒絕付贍養費、撫養費,美國都認為不具備良好品德,範圍比較大,內政部的認定原則反而沒有寫這麼多。

委員會經協商決定採折衷辦法,於說明欄加註品行端正的要件。

根據「規劃國籍婚姻真實及品行端正認定原則」,品行不端正包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經裁處拘留或罰鍰確定;妨害婚姻或家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確定者不在此限;從事、媒合或教唆他人坐檯陪酒或脫衣陪酒;經相關機關查獲走私或運送、販賣違禁品;出於自願施用毒品;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為品行不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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