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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黑龍江桃山區法院刑庭法官濫用職權

【大紀元2016年11月16日訊】關於黑龍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區法院刑庭金星峰法官濫用職權剝奪律師閱卷權的控告信

控告人:文東海 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控告人:七台河市桃山區法院刑庭金星峰法官

控告事由:違法拒絕律師閱卷,剝奪律師辯護權。

事實和理由



我叫文東海,是湖南湘和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七台河市桃山區法院正在辦理的涉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趙春陽的辯護律師,該案現已在法院審理階段,我於2016年10月31日上午去該院遞交辯護手續並要求閱卷,但卻在該院遭遇了「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尷尬處境,至今我仍然沒有閱到卷,我的辯護權利被該院非法限制直至無法實質履行。

一、門難進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工作規則》(法發【2014】14號)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同時第六條第(二)項還規定了對其他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必須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的物品檢查。對照該規定,可以看出,第(一)項規定只授權司法警察對律師進入法院進行查驗證件和登記的權力,其重點在律師身份而不是僅限於出庭履行職務時。但桃山區法院在執行該規定時卻刻意曲解,認為我那天進入法院不是出庭履行職務,而是遞交辯護律師手續和閱卷,在我拒絕接受安檢後,便不讓我進入法院,整個上午我一直站在法院安檢門外,始終無法進入,下午我又去交涉,同樣被擋在安檢門外。桃山區法院的上述理解顯然是錯誤的,首先,即使是最高法院的規定也並未明確授權人民法院可以對律師進行安檢,只明確規定了對其他訴訟案參與人及旁聽人員的安檢,作為行使司法權的法院,應當知道對公權力來說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的法理,更何況最高法院還有相反的指引規範,即對律師不得安檢,如果按照桃山區法院的理解邏輯,由於最高法院只授權在律師出庭履行職務時需要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則律師不是履行出庭職務時,連查驗和登記證件也不需要,因為最高法院並未授權 ;其次,桃山區法院認為最高法院只規定了律師出庭履行職務時不得安檢,沒有規定律師不是在出庭時也不得安檢的規定,這是對最高法院規定的曲解,既然律師在出庭時可以不安檢,在不出庭履行其它職務時同樣沒有安檢的必要,因為律師在出庭時和不出庭時的人身危險性(假設存在這種危險性)並無本質的不同,桃山區法院刻意作此區分,乃是故意對律師履行職務設置障礙,其實質仍是對律師的歧視,故刻意設置對律師的安檢,貶低律師的人格尊嚴;第三,設置此屈辱性的安檢措施也不利於建立真正的法律職業共共同體。雖然我一直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持有懷疑,但我在和該院金星峰法官交涉時,他一再強調律師和他們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但對律師的強行安檢卻讓律師感覺不到絲毫的職業尊嚴,在進入法院大門時就覺得低人一等,並被所謂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嚴密防範,自然也不可能再敢有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任何幻想。

二、臉難看

在我被拒絕安檢後,我試圖和安檢的人員講清上述道理,但他們擺出一副非常冷漠的公事公辦的面孔,只說是執行最高法院的規定,並要我看掛在牆上的法院規定,卻絲毫也不理會我的任何辯解和交流的意願,在我打電話給金星峰法官之後,他雖然拿著案捲來到了安檢門口,可一聽說我不願意接受安檢,同樣也無任何耐心聽我陳述我不願意接受安檢的理由,而是蠻橫地對我吼叫:不接受安檢就不得閱卷。在我再次表示堅持不安檢後,他返身即回了辦公室,後我打電話試圖與他溝通,但他仍然堅持要我安檢,並很不友好地掛斷了我的電話,後我又試圖和該院管安檢的負責人溝通,可他同樣不聽我任何解釋,只是一味要求我必須安檢才可入內。

三、事難辦

在進入法院安檢門之前,我必須通過法警提供的辦公電話和裡面的法官聯繫上,在得到法官的確認並同意後,我才有可能通過安檢門進入法院,如果我要找的法官不在或他故意不接電話,我根本就不可能辦成任何事情,這不是我的胡亂猜測,而是我實實在在經歷的遭遇。同樣是在10月31日上午,在我因為拒絕安檢並和金星峰法官兩次電話溝通失敗後,我又多次打金法官電話,雖然我明知他就在辦公室,但他就是不接電話,我無奈又只好打該院紀檢和院領導電話投訴,但我那天上午近兩個小時,幾乎把該院院領導電話都打了個遍,並多次撥打,除了打通一兩次但很快就莫名其妙掛斷外,我再也打不通任何電話,即使後來我跟法警說我同意接受安檢,希望他們跟金法官聯繫,但也根本沒人理睬我,打不通電話我也就根本辦不了事情,那天下午後,我又來到法院,同樣無法打通電話,儘管我千里迢迢遠道而來,可因為我不接受安檢冒犯了他們,他們就可無視國法尊嚴,刻意刁難,致使我根本無法實質履行任何辯護律師職責。雖然法院進進出出的人如過江之鯽,可卻始終沒有人願意理睬或即使是給我簽收一個文件或帶一句話給承辦法官,我無奈只好走到法院對面的郵局向金星峰法官郵寄了我的辯護委託手續,雖然經查詢郵寄文件已經被簽收,可至今我也沒有收到該院任何人的電話聯繫。我的辯護權實質上被他們非法剝奪。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如果連律師的辯護權利都可以被法官任意剝奪,則依法治國根本無從談起,故我在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桃山區法院對律師的屈辱性安檢沒有任何法律授權,應當責令取消。

二、金星峰法官濫用職權,先是不讓律師閱卷,後又玩忽職守,百般刁難,通過設置重重障礙阻止我依法行使辯護權,其言行已經不具備作為一個法官應有的基本素養,根本不可能公正處理我當事人的案件,依法應當迴避對趙春陽案件的辦理,並對他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處理。

三、如桃山區法院不主動對金星峰法官迴避,我在此正式申請金星峰法官迴避。

四、責令桃山區法院提供必要的條件便於律師依法履行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和《中華讓農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特提出以上控告。

此致

七台河市中級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區法院

七台河市檢察院

七台河市桃山區檢察院

控告人:文東海

2016年11月12日

 

責任編輯: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