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評論

周曉輝:最高院副院長談非法證據 話中有話

【大紀元2017年06月29日訊】6月27日,中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個規定是在今年4月18日,習近平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如此重要的規定為何在兩個月之後的今天才發布呢?

而就在規定發布後不久,最高法院網站刊發了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的解讀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或許從中我們可以找到答案。非常值得關注的是,文章特意點出了刑訊逼供,是對公民人身權最嚴重的侵犯,由此導致的冤假錯案是最嚴重的不公正。

就此問題,文章先從其它國家的經歷以及國際人權檔陸續出台,遏制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出現並逐步成為國際通行的法律制度說起,之後談到中國,稱中共在文革後,基於對文革期間漠視法律、侵犯人權等錯誤做法的深刻反思,開始反對刑訊逼供、禁止肉刑,並「平反糾正一大批冤假錯案」,1979年的刑法中亦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然而,文章指出,在「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式」「重口供、輕證據」等觀念影響下,「一個時期內,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現象仍然屢禁不止,由此導致的冤假錯案時有發生。」這個時期有多長?沈德詠對此沒有明說,而是隨即提到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聯合發布「兩個證據規定」,標誌著中國「正式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顯然,沈德詠也暗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建立並不意味著刑訊逼供現象和冤假錯案的消失,而從今年4月才通過的《規定》看,中國刑訊逼供現象和冤假錯案依舊存在。中共十八大以來,全國法院糾正了34件重大冤假錯案就是明證,而目前最大的冤案乃是對法輪功群體的鎮壓和迫害。

對於如何正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沈德詠結合習近平的相關論述,談及了自己的幾點看法,指出該原則的核心價值是公民人身權的司法保障,其蘊含著法治內涵等,並透露了如下不同尋常的資訊:「刑訊逼供的實施者往往是肩負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責的執法司法人員」,「目前發現的冤假錯案、司法不公,多少都存在突破法律制度規定,或者公然違背法定程式等情形」,辦案人員要認識到「非法取得的證據非但沒有法律效力,還可能因此遭到責任追究甚至刑事處罰」,「執法犯法、刑訊逼供,是對公民人身權最嚴重的侵犯,是對憲法法律制度最嚴重的破壞,由此導致的冤假錯案是最嚴重的不公正」,法院要排除「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採集的證據,等等。

很明顯,沈德詠是話中有話,除了承認刑訊逼供、冤假錯案的製造者正是執法者外,還告誡這些執法者要小心了,因為他們很可能被追責,同時還指出法院對於這些非法證據該如何做。

《規定》在這個時間點發布以及沈德詠的話中有話,讓筆者想到不久前發生的一件事情有關,即6月19日,大陸數十名法輪功學員向習近平、李克強、俞正聲和王岐山投遞了題為「危急存亡之秋,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的聯名信。

此事與中共央視2016年1月14日一則涉嫌造假、攻擊法輪功的新聞有關。彼時,山西、河北省共16人於2017年1月18日依據《資訊公開條例》聯名去信央視要求公開該則報導的事實依據,但央視不僅不予糾正,反而夥同山西懷仁縣公安局將當地的法輪功學員張樹勇非法綁架,並對其酷刑折磨。4月其回家後,已被迫害得身體軟弱無力,四肢麻木,沒有自己行動的能力。

3月和4月,當地法輪功學員連續兩次上書高層,要求政府立即禁止、調查、追究司法部以至政法委、「610」用「轉化」名義殘忍迫害民眾的犯罪行為等。其後,上書得到了回應,5月初,山西各地公安紛紛奉命找參與聯名者「了解情況、解決問題」,而且「司法所」也開始給有冤案的家屬打電話,詢問有何困難需要幫助等。

然而,很快,山西迫害法輪功的各地「610」在山西省政法委書記黃曉薇的指令下,綁架了十名聯名上書者。這導致了其後6月5日和19日給高層的兩次上書,在信中,法輪功點出了「十八大之後,所有對抗中央、破壞依法治國的行為,沒有比迫害法輪功更普遍、更有恃無恐而又能暢行無阻的了……這固然是公檢法、政法委系統借題對抗中央,但是中央領導遲遲不正面對待迫害法輪功的問題也在給其可乘之機」,同時還指出「現在基層公安人員對於迫害法輪功已經普遍厭戰,只是無奈於各級政法委的驅使。此時若當機立斷,順勢而為,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則將得人心、定社稷而千古流芳」。

對於山西乃至全國地方公檢法系統的對抗,法輪功遭受的殘酷迫害以及這是天大的冤案,中南海高層應該都是心知肚明,在這個節點發布《規定》並通過被視為習近平親信的學者型高官沈德詠之口,對《規定》進行解釋,或許可以被視為對法輪功學員側面的回應;同時,警告執法者,不要濫用酷刑,不要製造冤案,否則會被追責。全國各地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的執法者,無疑十分清楚,《規定》的頒布釋放了某種信號。如果他們繼續跟隨江澤民迫害無辜,他們將面對法律後果。#

責任編輯: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