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要聞

稅捐處指房地產移轉須繳清已開徵未到期稅款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1月29日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今天表示,地價稅開徵期間,民眾若要辦理房地產移轉,除了要繳清舊有欠稅,還得繳納已開徵未到期的當期地價稅,以及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予以開徵的房屋稅,之後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

據中央社11月29日報導,稅捐處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欠繳土地稅的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而「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也有類似規定;此外,「台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十條則有房屋典賣、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尚未開徵的房屋稅額,應予以開徵的規定。

稅捐處並說明,財政部也以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零九零零四五六四六四號令,釋明「土地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所說的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超過繳納期間的情形在內,因此民眾千萬不要以為當期稅單繳納期限未到,就可以不用繳納。稅捐處強調,現正值九十一年期地價稅開徵期間,民眾如有房地產移轉申報案件要辦,必須注意前述規定,以免延誤時間,無法順利辦理過戶。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