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九十五年廢鄉鎮市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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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8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地方制度法」草案,取消鄉(鎮、市)自治地位,廢除鄉(鎮、市)級自治選舉。明定自本屆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屆滿後實施,鄉鎮市長將改由縣長依法任免,並裁撤鄉鎮市代表會。
據中央社9月18日報導,行政院今天通過「地方制度法」草案,取消鄉(鎮、市)自治地位,廢除鄉(鎮、市)級自治選舉。明定鄉鎮市長將改由縣長依法任免,並裁撤鄉鎮市代表會,自本屆鄉鎮市長 (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及鄉鎮市民代表 (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後開始實施。
行政院長游錫堃指出,台灣面對這一波全球化經濟的競爭壓力,政府體制與結構必須與時俱進,積極調整,才能回應民眾的期許與國際社會的挑戰。政府改造的對象不應只侷限在中央,而應該包括地方政府在內。行政院將透過職能轉換與角色的合理劃分,重新建構高效能、因地制宜的地方政府體制。
他同時表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為共存共榮的夥伴關係,無論是縱向垂直關係的建立,或是橫向協調合理機制的建構以及資源的合理分配等,都應該做好合理規畫,因此如何配合中央錢、權、人的下放,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處理事務,內政部必須及早確立整體改造的圖像與全貌,並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以建構和諧穩定,強而有力的中央與地方二級政府。
不過由於考量部分改造工作極具複雜性,尚需週詳研議,因此內政部採分階段修方式處理。第一階段以落實經發會共識,取消鄉(鎮、市)級自治,建構二級政府體制為工作重點;至於強化縣(市)政府組織人事功能,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等,為整體改造工程的核心,目前正由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進行整體規畫,完成之後再進行第二階段修法。
上午通過「地方制度法」草案,取消鄉鎮市自治地位,廢除鄉鎮市級自治選舉為重點。未來鄉鎮市長需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但為保障原住民參政權,山地鄉長應為山地原住民,且得以機要人員任用。鄉鎮市有財產、資產、負債、稅課收入等,均由縣概括承受。
草案同時將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的任免,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先行提出適任人員名單,經直轄市長、縣市長同意後方予任用,納入條文,以示尊重並擴大地方首長人事任免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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