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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社維法》 調戲同性一樣可罰

【大紀元2020年12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雖然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不得調戲「異性」,但有鑑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該條文並無法適用於同性猥褻事件,且法律條文應處罰行為而非特定對象,因此有立委提案將「異性」改為「他人」;29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若以猥褻的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但國民黨立委廖婉汝等人認為,該條文的創設目的在於維護社會善良風俗,對於以猥褻言詞、動作及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施以罰鍰,但相關情事若加諸於同性者也有違反倫常之虞,所以裁罰的對象不應僅限於調戲異性。

經立法院會討論後,29日三讀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條文,將現行條文內「異性」2字修改為「他人」,若調戲同性者,同樣可處最高6千元的罰鍰。

此外,由於《社維法》第87條是延續早年「違警罰法」的規定,明定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及意圖鬥毆而聚眾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1萬8千元以下罰鍰;但此條文長期被質疑有侵害人身自由之虞,因此這次修法也一併通過刪除「處3日以下拘留」等文字。

責任編輯:呂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