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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申請受到PIC4020條款限制 是否意味著移民之路就此無望

【大紀元2020年09月07日訊】誠信,是澳洲政府十分注重且會重點考察的層面,因此若在簽證申請或公民申請中涉及任何欺詐行為將面臨極高的風險。

申請中的欺詐行為,通常是指申請人為使自己滿足簽證申請的特定要求繼而成功獲批澳洲簽證,從而偽造文件、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的、誤導性的信息。即小見大,上述申請人在簽證獲批後有可能會犯下諸如走私、販賣人口、販毒或進行恐怖活動等罪行。

PIC4020條款(Public Interest Criterion 4020)旨在通過抑制或限制申請人在重要事項上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及信息的行為,進而大大提高簽證申請的誠信度。除此之外,該條款亦要求申請人向移民官證實自己的身份。

PIC4020條款是移民條例1944中第4條款-公共利益準則之一。考慮到PIC4020條款亦是評判申請人是否能夠獲批簽證的標準之一,除非該條款基於PIC4020(4)被豁免,申請人必須在滿足PIC4020條款要求才有可能獲批澳洲簽證。然而,需要清楚的是,未滿足PIC4020條款會導致簽證被拒,但並不會導致現有簽證被取消。

PIC4020條款涉及以下兩個關鍵點:

1. 涉及偽造文件、提供虛假或誤導性信息的欺詐行為;

2. 成功證實申請人的身份。

如果澳洲移民局懷疑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提供了虛假或誤導性信息該怎麼辦?

若想成功打掉PIC4020條款,其關鍵取決於申請人上述行為的性質。比如說,申請人確實沒有意識到自己提供了虛假或誤導性的信息,而該行為的產生僅是因為誤讀了申請表格中的某個問題。

PIC4020經典案例回顧:

曾有一位申請人委託移民代理代其辦理澳洲簽證申請。申請提交後簽證官發現,所提交出生證明上的信息只有申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與申請表格上一致,申請人父母的姓名拼寫卻全然不同。

針對上述情況,移民局發信要求申請人就此作出解釋,而申請人在其解釋中聲稱自己並沒有出生證明,所提交的那份證明是其移民代理代其向相關部門申請所得。

移民官隨後聯繫了該出生證明的簽發機構以核實其合法效力,簽發機構表明其能夠並願意提供移民代理提交的出生證明申請表格,用以證明對方所提交的申請中提供了申請人完全正確的信息,包括申請人父母姓名的正確拼寫,但是由於其系統中共有兩人姓名相同、且於同一時間在同一地點出生,故而在簽發該出生證明時出現該失誤。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申請人還是移民代理均未有意向移民局提供該錯誤的文件,但是要在這裡提醒大家,申請人負有完全的責任來確保最終所有提交給移民局的信息及文件的準確性,即使該申請已委託給移民代理負責。

除上述情況外,如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曾因未滿足該條款而導致其簽證申請被拒,那麼,若先前的拒簽決定是發生在本次提交簽證申請前、或在收到本次簽證申請決定前3年內,則移民局本次亦可依據PIC4020條款拒簽申請人所遞交的簽證申請。

PIC4020條款是否可以被豁免呢?

答案是肯定的!

若滿足以下條件則PIC4020條款有可能被豁免:

1. 存在會影響澳洲利益的迫不得已的情況;或

2. 具有令人同情的或迫不得已的情況且其可能會影響澳洲公民、永居或和規格新西蘭公民的利益;

3. 能夠證明該簽證應該獲批的合理性。

操作流程:

1. 仔細閱讀並分析移民局的質疑/懷疑理由以確定其是否有任何依據;

2. 確定是否可就對方上述的質疑做出合理的解釋;

3. 盡可能尋求專業移民建議及服務以避免因PIC4020條款而拒簽所導致的嚴重影響。

Tips:若因提供虛假身份無法滿足PIC4020條款且導致申請被拒,申請人極有可能會受到3-10年的入境禁令。

如有任何需要,請隨時通過下方聯繫方式聯絡我們,澳吉全體員工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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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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