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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警察輕罪准易服社會勞動不用免職

【大紀元2021年12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考量員警因犯輕微案件而動輒免職,影響其服公職權益,立法院院會7日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未來警察除犯內亂、外患、貪汙、強盜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但經宣告易服社會勞動者,除非不履行社會勞動處罰,可不用免除職務;修法也增訂授予警察人員激勵獎金法源。

台內政部表示,修正後法令,可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員警因犯輕微案件而動輒遭免職,影響服公職權益。

此外,三讀條文還規定,警察機關為激勵警察人員及支援警察機關勤務、業務人員工作士氣,獎勵工作績效,得發給獎勵金;其發給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的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內政部表示,警察有獨特升遷、獎懲、待遇支給體系,目前已建立制度化、合理化發給原則,但考量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迄今尚無明確立法期程,現行警察法規也無其他適合法律可規範,支持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中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