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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性騷擾定義不明防治難 監院促政院檢討改善

【大紀元2022年03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袁世鋼台灣台北報導)不雅影片、照片等網路性騷擾申訴案件逐年增加,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並不亞於傳統性別暴力,但監察院調查發現,網路性騷擾定義不明,現行的《性騷擾防治法》也不能完全適用,且防制措施分散於多個權責機關,因此促請行政院督導所屬審視相關法令是否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監察委員張菊芳、王幼玲、林國明指出,據行政院統計,在2020年《性騷擾防治法》受理申訴調查結果「成立」的案件中,有172件發生在「虛擬環境-科技設備(如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在所有場域中排名第二,占比18.9%;較2019年的106件、2019年的122件逐年增加。

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發生」,若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罰鍰。但網路性騷擾案件卻無法一體適用,網路平台經營管理者也未納入防治性騷擾義務人範圍,連如何及時下架、糾正補救、裁處等都不明。

調查報告也提到,目前政府機關對網路性別暴力的防制措施分散於多個權責機關,且由於缺乏相關統計數據及研究,難以掌握現況及研擬制定因應政策,使受理網路性騷擾申訴、調查、再申訴的權責機關易生爭議,亟待行政院督飭衛福部、通傳會、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審視相關法令,以落實防治網路性騷擾。

監委們強調,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其一般性建議具體指出,「在網路、其他數位環境中對婦女或婦女人權維護者等特定婦女群體做出的惡意的、有成見的描述」就是歧視,已構成對人權的侵犯,締約國應制定並執行有效的措施,鼓勵媒體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因此政府應正視網路性騷擾的問題。◇

責任編輯:林勤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