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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行人最高罰6千 台交部:目標7月上路

修法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上限由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千元。(中央社)

【大紀元2023年05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林紫馨台灣台北報導)為強化車輛停讓、保護行人,台立法院日前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34條修正案,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上限由新台幣3,600元提高至6千元,此外,也恢復人行道違停等13項檢舉態樣。台交通部表示,目前正在準備新制上路前的配套,因涉及子法相當多,具體實施日期尚未定案,將朝7月1日上路目標努力。

交通部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四大核心。為保護行人,此次修法除明確行人可通行交岔路口(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也須停讓,也將未停讓罰鍰上限提高至6千元;致人受傷或死亡罰鍰加倍,並處吊扣(銷)駕駛執照處罰。

在提高無照駕駛罰則部份,交通部表示,無照駕駛機車或小型車的罰鍰上限由1萬2千元提高至2萬4千元;5年內累犯即處最高額罰鍰,如有致人重傷或死亡並得沒入車輛;因酒駕吊扣(銷)駕駛執照再無照駕駛者,加罰1萬2千元(機車、小型車)或4萬元(大型車)。

針對危險駕駛也加重罰則,交通部指出,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罰鍰上限則由2萬4千元提高至3萬6千元;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行為,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

另外,修法後也增加13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包括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的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

此外,若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等違規行為,均納入民眾得檢舉的項目。

交通部表示,此次修正條文較多,須配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等子法修正,另涉及道安講習、違規記點、裁罰系統等調整,目標7月上路實施。◇

責任編輯: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