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調整刑事舉證法規 保護受害者權利
【大紀元2025年08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黃小堂紐約報導)紐約州8月7日起實施修正後的「刑事證據開示法」(Discovery Law),調整檢察官在刑事案件中提供證據予辯護律師的相關規定。支持者稱,新法將提升檢方效率、減少案件因程序錯誤而撤銷的情況。州長霍楚(Kathy Hochul)強調,這項變革將有助於支持受害者,同時維護公平與迅速審判的權利。
2019年,紐約州立法大幅改革刑事案件中檢方的舉證義務,要求檢察官於案件早期即完整提供所有證據予辯方。改革當時旨在遏止「突襲式審判」,即檢方於開庭前夕才出示關鍵證據的做法,確保被告有足夠時間準備辯護。
但當此法被修改後,引發地方檢察官的廣泛反彈,批評其對人力與行政資源造成極大壓力。檢方指出,由於必須迅速提供大量證據,即使是與指控無關的資料,也需花費大量時間蒐集與整理,導致部分案件因無法如期舉證而遭法院駁回。
根據紐約州法院行政辦公室(Office of Court Administration)資料,2024年全州因「迅速審判」或舉證相關程序問題而撤案的比例約為15%。但在紐約市,這一比例達到27%;相比之下,州內其它地區不到2%。
修法重點
(1)法官裁量權擴大:當舉證出現錯誤時,法官須考慮檢方整體努力程度與錯誤對辯方的實質影響,而非僅以程序瑕疵為由撤案。
(2)舉證範圍縮小:檢方可免除提供與指控無關的資料,以集中資源處理核心證據。
(3)允許不完整舉證繼續審理:若檢方已展現合理勤勉與誠信,即使部分資料尚待取得,也可推進案件程序。
(4)辯方挑戰期限設定:辯護律師須在檢方證實完成舉證後35天內提出異議,避免過往於審判尾聲才發難,觸發程序撤案。
(5)保護證人資料:簡化證人敏感資訊保護程序,以鼓勵更多證人出面作證。
霍楚強調,此次改革並未廢除2019年對被告權利的基本保障,而是對制度做出「常識性調整」,以避免案件因技術性錯誤遭駁回,並支持檢方有效起訴。
責任編輯:鄭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