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新聞

南方周末記者﹕希望工程的“希望”在哪裡?(2)

徐永光涉嫌腐敗的調查與思考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1月2日訊】第二章:“貪污犯易曉”為什麼要“襲擊徐永光”?

  2002年3月20日晚,就在黨的新聞工作者齊刷刷遵守“緊急通知”,“對希望工程所謂問題一律不作報道”之際,中國青基會卻在當晚的新浪上發布了題為《希望工程遭受犯罪分子“恐怖襲擊”》的聲明,第二天,新華社也向全國發出通稿,稱:徐永光“遭前工作人員誣陷敲詐”。

  徐永光是這樣描述的:柳楊,中國青基會(原)財務部副主任,四年前已從青基會辭職。易曉,原青基會工作人員,十年前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被判刑,後因病監外執行。易曉、柳楊相互勾結,多次威脅徐永光,對中國青基會進行敲詐勒索。2001年9月,柳楊要求徐永光“為易曉翻案”提供經費,遭到拒絕後,柳、易二人便匿名向有關部門寄出大量誣陷徐永光的告狀信,之後又向香港《明報》提供竊取的中國青基會“大量內部文件”,展開“恐怖襲擊”。

  徐永光做出這樣的“反擊”,並不令人感覺驚訝。記者介入此案不久,就曾直截了當地問過易曉、柳楊:“你們提供的書面証據,我已大致看懂,但你們二人為什麼要在這時候站出來揭發徐永光?”

  他們的回答充滿哀怨無奈:我們原本並不想揭發徐永光,但徐作了偽証,誣陷易曉貪污青基會200萬,受賄5萬。2001年,易曉保外就醫後,我們曾找到老徐,希望他實事求是,不要繼續設置障礙、阻撓易曉為自己申訴。但老徐表面答應,背後卻繼續使絆,萬般無奈,我們才站出來揭發……我們曾十分猶豫,因為所有的朋友都勸我們,‘徐永光太強大了,你們鬥不過他!’可不把徐永光的腐敗揭出來,易曉的冤案就永無出頭之日!

  記者聽罷,又是一驚。

  易曉、柳楊提供的徐永光涉嫌腐敗書面証據,已讓人觸目驚心,現在,兩位舉報人又說“易曉曾被判處死刑”,而且說,認定易曉貪污200萬的法院判決,“屬於錯案”,還說易曉根本無罪,是被徐永光栽贓誣陷……這可真是天方夜譚!記得我當時的回答並不友好:“這樣吧,請允許我先搞清楚徐永光涉嫌腐敗的問題,在搞清徐的問題之前,我暫時不想聽易曉申冤……”

  耗時兩個月,在基本搞清徐永光可能涉嫌腐敗後,記者開始調查“易曉貪污案”是否存在冤情--又是馬不停蹄的一個月,看判決,查証據、找法官、問律師、追証人……結果,記者再次被擺在眼前的書面証據、証人証言驚呆了:

  徐永光涉嫌違規違法,可能揭出中國慈善事業一樁驚天大貪案。

  易曉“貪污受賄案”則可能爆出中國司法腐敗一樁驚天大冤案。

  本文將公開吁請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易曉案”,因此,筆者絕不諱言檢察機關和兩級法院對易曉的指控和判決,簡單概括,司法機關對易曉“貪污、受賄”的認定,共計四點:

1,編造了一份青基會給付深圳先科200萬“技術服務費”的虛假協議;

2,用“假協議”從青基會騙出200萬,偷偷帶到深圳,轉入先科賬戶;

3,欺騙先科,復又將200萬贓款“借給”自己的四川親戚,據為己有;

4,向港商陳維漳索取賄賂5萬元。

  認定易曉犯罪之司法機關的起訴書、判決書,鐵板釘釘,不容抵賴(參閱附件)。但易曉自我申辯以及易曉律師提供的最新証言和証據,言之鑿鑿,顯示易曉冤情極深、極大。記者深入追查之後,對此案提出若幹疑問。

2-1易曉貪污案的審理,為何如此漫長?

  說老實話,初聽易曉講述自己的冤枉、悲慘,記者心底曾閃過這樣的猜測:徐永光和易曉曾經密切共事,或許因為貪污、挪用希望工程贓款“分贓不勻”,引發內訌?不過,當記者看完司法文書及易曉律師提供的最新証據後,看法開始轉變。

  公訴機關制作的第一份起訴書,文號是92年的,落款日期是1994年5月。起訴書認定,1994年的易曉,29歲。上溯至易曉被捕的1992年2月,他應該隻有27或28歲。此案終審裁定是1997年8月做出的,法院認定,當時的易曉33歲。

  易曉一案的審理,為何如此漫長?

  記者查實:1992年1月23日,27歲的易曉在辦公室被檢察機關突然帶走,同年2月1日,檢方以“貪污罪”正式逮捕之,經整整兩年羈押,至1994年2月2日,北京中院忽然給北京檢察分院下達了《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認定:“你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易曉貪污受賄一案,經審查認為,主要事實存在疑問,証據不足……現決定退回你院補充偵查”。

  又過了整整一年,1995年2月28日,北京中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易曉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合並執行,當然還是死刑。

  易曉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經過死囚牢內膽戰心驚的苦苦等候,1995年10月19日,北京高院給北京中院下達了《刑事裁定書》,認定:“原審判決認定易曉犯貪污罪的事實不清楚”,撤銷原判,“發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北京中院開始重新審理,但作為“未被核準死刑之要犯”,易曉不能返回看守所的普通監房,宣告“重審”後,等待著他的仍是死囚監房,腳鐐手銬24小時陪伴著他。

  又過了將近兩年,1997年7月9日,北京中院再次做出一審判決,以貪污、受賄兩罪判處易曉“死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年8月29日,北京高院做出終審裁定,核準了這一判決。

  記者發現,北京高院1997年的終審裁定書指出: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易曉沒有上訴,原公訴機關沒有抗訴……”記者問:不再提起上訴,莫非已經認罪?

  易曉答:不是。面對死緩判決,我的心底還是一百個不服。但自1992年1月失去自由,我在北京市公安局半步橋、豐台等看守所內,已被關押了五年八個月,期間有將近三年是在死囚牢內膽戰心驚地苦苦等候……在經歷了“退回”、“重審”以及看不到盡頭的折磨後,我必須面對殘酷現實。律師勸我“萬萬不可提起上訴,如上訴,案子有可能再等三五年也不會有結果”!另外,看守所內的“未決犯”生活,我最感痛苦的是無法與外界溝通,無法找到能夠証明自己清白的証據。雖然押赴刑場執行的“達摩克利斯劍”仍然高懸在我的頭頂,但我隻有跨出看守所,設法找到証據、証人,才能最終証明我本無罪。

  我國相關司法規定,証明易曉“放棄上訴”的理由,大致可信。

記者的問題是:易曉一案的審理,緣何如此曲折、漫長、艱難?是司法機關起訴、審判工作不得力,還是此案另有隱情?

 2-2 “秘密審理”易曉案,徐永光為何兩次站在“証人席”上?

  易曉貪污案在審理過程以及審結後,既未在易曉聘用服務的單位內宣布,更未向社會昭告公示(注:違反《公益事業捐贈法》),且多名証人均被檢方或者中國青基會告知:此案案情,不得外傳。因此,易曉案的審理幾乎處於“秘密”狀態。

  據悉,請求“秘密審理”的報告,出自中國青基會秘書長徐永光之手,理由是:易曉貪污了公益慈善機構的捐款,為避免給希望工程造成不良影響,一要從嚴懲處,二要秘密審理。1992年,這份報告被送到我國政法系統當時最高領導人的案頭,徐永光“一箭雙雕”的目的達到了,貪污犯易曉被從嚴、秘密懲處。

  2002年3月20日晚8時,這樁秘而不宣長達十年的貪污案,忽然由“遭到襲擊”的徐永光本人首度對外“發布”。記者的困惑是,徐永光請求“秘密審理”的那份內部報告,今天能否“發布”出來?

  記者發現,在認定易曉有罪的終審裁定書上,徐永光竟然兩次站在“証人席上”。換言之,認定“易曉有罪”的判決書上,隻有一位証人的名字,前後兩次出現,他,就是那位申請對易曉實施“秘密審理”的徐永光。

  如前所述,易曉罪行,主要有二:一為貪污200萬,二為受賄5萬。身為易曉頂頭上司,徐永光當然可以為易曉“未經請示,從財務部騙走200萬匯票”作証,但老徐怎麼又成了易曉“受賄5萬”的証人呢?從生活本身蘊含的邏輯去分析,港商陳維漳似乎不該愚蠢到當著中國青基會“一把手”的面去行賄;至於易曉,更不至於傻到把自己的頂頭上司老徐叫來,當著領導的面“受賄”呀!

  徐永光能給易曉“受賄罪”作証,真不知他是從哪裡“冒”出來的?

法官根據被告人犯罪事實和法律條文判案,記者無權調閱本案卷宗,隻能從邏輯上做出推理、提出質疑。不過,記者使用微軟拼音輸入法撰寫此稿,無意中發現,輸入“証人”也可能呈現“整人”,兩個詞匯之間的巨大差別,應該引起法官關注。

2-3 易曉受賄5萬,“贓款”是從哪裡追繳、起獲的?

  檢方認定:易曉索賄、受賄5萬,法院宣告“沒收5萬”受賄款。記者有點搞不懂:易曉受賄5萬,至案發時為什麼一分錢也沒少,這意味著“貪婪的易曉”在受賄得手之後,居然沒動過一分錢的“贓款”,這是為什麼?

  易曉辯白說:“5萬元是從我的朋友譚湘江那裡追繳起獲的!”

  記者找到譚湘江,他爽快地接受了採訪。他說:易曉貪污200萬的事,我不清楚。但檢方、法院認定易曉受賄5萬元,絕對是是錯案。記得91年底,易曉給我打電話,說港商陳維漳要找人幫忙制作一個三維廣告片頭,可付5萬元。因我當時在央視系統,機器設備好,也有能做三維片頭的朋友,就答應了。第一筆2.5萬,易曉是在成都付給我們的,我的合伙人鄧峰簽收的。第二筆2.5萬,是我本人在北京簽收的。我是制片人,對三維片頭的制作我也並不十分在行,因此,我也要找人幫忙做。沒想到片頭剛剛做好,還沒交出,易曉就出事了。

  後來,檢察官找到我,一上來就嚇唬我,說我是易曉同案犯。我也急了,1992年,我還沒轉業,還屬於央視軍事部記者。我就說:你是穿制服的,我也是穿制服的(聽我說出這話,檢察官當時一楞),如果你把我當作証人,我可以回答你提出的問題;如果你不經調查試圖把我當作易曉的同案犯,那麼我不再回答任何問題,你可以找央視的保衛部。我是現役軍人,軍人犯罪,交軍事法庭審理,你還未必有權過問。

  但是,檢察官堅持要我把已做好的三維動畫片頭以及5萬元交給他,這時的我,已把3萬多元轉交給了制作片頭的具體工作人員,沒辦法,隻好自己倒貼,湊足5萬,交給了檢察院。

  記者追問:你把三維片頭交給檢方,我能理解,因為那是証明你們付出勞動、港商支付報酬的証據,但你為什麼要倒貼3萬多,幫助易曉湊足5萬?

  譚湘江:是幫易曉,也是幫檢察院呀!檢察官當年找到我時,我有個錯覺,認為這是誤會,我以為司法機關終究會搞清真相,放回易曉,也退回屬於我的那5萬元錢,所以我決定先湊足5萬交給檢方。可是,我已經找了朋友做好了三維片頭,怎麼好意思出爾反爾,再去找朋友討回那3萬呢,打落牙齒,隻好自己先倒貼補上。

  記者再問:聽你這樣講,易曉受賄的“5萬贓款”,是從你譚湘江這裡“起獲”、“追繳”的,我是否可以這樣報道?

  譚湘江:是的,你可以這樣報道。我對每一個來找我調查的人,都是這樣說的,十年前我這樣說,十年之後的今天,我仍然這樣說!

  記者發現:曾經退回5萬元“贓款”的電視制作人譚湘江,既沒被法律追究,也沒有出現在判決書的“証人席”上,但是,完整轉交了“5萬受賄款”的人,卻被緝拿歸案,予以嚴懲。法律荒唐一至於此,能不令人齒寒?

  5萬元的三維片頭制作費,或許高了些;5萬元制作費之一部,或許應該上繳央視某個部門的“小金庫”。但無論如何,作為中間牽線搭橋、一分錢好處也“沒拿”的易曉,憑空被戴上一個“受賄5萬”的帽子,於法不公,於理不通。記者以為:易曉受賄之主要疑點,不在於誰從港商那裡“收下了5萬元”,而在於“誰退回了那5萬元”!

僅憑這一點,北京高院難道不該依法重新審理此案?

2-4 ﹕200萬的來龍去脈,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北京高院對易曉犯罪的關鍵認定是:1991年“7月上旬,易曉私自編造一份華委會(即中國青基會)給付先科公司服務費人民幣200萬元的協議書。同年12月,易曉以(先科公司)阮崇德要求履行協議為名,從華委會財務員處騙取公款人民幣200萬的匯票後,攜款至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場,以個人名義將款存入該商場帳戶,又將此款借與其在四川省的親戚江波、易建忠使用。易曉從深圳激光商場開出200萬收據,交給華委會財務平帳,將此200萬公款據為己有。”

  200萬貪污款的來龍去脈,值得關注。

  1991年下半年,經易曉“穿針引線”,荷蘭飛利浦公司捐贈中國青基會價值一億多元的激光視聽設備,做成了。這是希望工程十多年來接受的最大一筆實物捐贈。徐永光承認,易曉對此事做出貢獻。1992年1月17日,團中央負責人在機關年終大會上,甚至專門給易曉頒獎。

  被稱為LD的“激光大碟”,今天早已被淘汰,但在當時,這可是“稀罕玩藝兒”。價值一億多元的設備,共有一萬多台(套),在天津塘沽港卸貨後,裝了整整47個標準集裝箱貨櫃。可是,這批先進的數碼視聽設備運進後,需要維護、保修。這件事誰來管?

  誰來“負責維修”固然重要,有沒有這份“技術服務費協議”更重要,因為它涉及到易曉是否“私自編造了虛假協議”,關系到易曉的“罪”與“無罪”!

  記者查實,這份《協議書》確實“存在過”。其要點是:深圳先科作為飛利浦公司的在華合資、合作伙伴,在一定期限內“免費”負責這一萬多台(套)激光視聽設備的維護、保修(注:設備已下撥給團的各基層組織);但青基會須預先給付先科公司200萬的“技術服務費”。可惜,徐永光和深圳先科的總經理阮崇德,十年前都給出了“否定”或者“記不清”的回答,兩位“關鍵証人”的証言,導致易曉被判死刑。

  不過,兩位“關鍵証人”的証言,在1999年至2000年間,發生了180度“逆轉”,徐永光、阮崇德等人在接受易曉律師魯曉風詢問,採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詢問筆錄”時,突然全都“翻供”了。順便說一句:十年之前,譚湘江、伍進、張培明等做出過“有利於被告易曉”証言的証人,反而始終沒有“翻供”。

  --2000年3月和7月,徐永光在接受律師調查問訊時,兩次作証指出:“我們和深圳先科之間的合同規定,應付這200萬”,“深圳先科阮崇德(曾)發來傳真,說捐贈項目已完成,請支付200萬元服務費”。 易曉隻是中國青基會的臨時聘用幹部,根據財務規定,易曉“根本無權”調走那200萬元,“易曉帶了匯票去先科,我也(打電話)通知了阮崇德”,在200萬的撥款財務憑証上,後來“我補簽了字”。

  --2000年7月和8月,阮崇德也兩次作証指出:“200萬元是中國青基會應該付給先科公司的服務維修費,我(阮崇德)在服務費協議書上簽過字”,我認為,“按法律來說,(這份)合同當然有法律效力”。易曉律師追問:200萬元從深圳先科公司調至四川江波所在企業時,你們兩單位曾經簽署書面借貸協議,你們的這顆印章,是否曾經交給過易曉?阮回答:“沒有,公司公章都在我手裡(或由公司會計保管)”,這個印章“從未交給過易曉”。

  中國青基會原財務主管張培明提供的証言、証據,最有力度。

  2000年4月11日,張培明對魯曉風律師說:“(易曉調出200萬)這事,我認為完全可以查清。因為第一,調200萬是易曉無權辦理的,項目辦我記得有規定,調幾千元都必須報領導(徐永光);第二,易曉不分管財務;第三,調200萬這麼大的一筆款,應當有手續。領導如果不知道,(就)不會開會通報(給財務)”。

  是否有書面証據呢?有!

  2000年,張培明向易曉的律師提供了一本1991-1992年的工作日記,上面簡單而又清楚地記載了:“1992年1月3日 // 李寧 // 項目辦公室 // 12月20日 // 易曉帶200萬(哈)// 應由基金會負擔的”。這幾個簡單詞組翻譯過來就是:1992年1月3日,李寧(中國青基會副秘書長,分管財務)召集開會,說明近期資金調度情況。說明1991年12月20日,有人從哈德門賬戶上開出200萬匯票,交給易曉帶往深圳,這筆資金的調出,由青基會負擔。

  判決書中提到的“先科公司深圳激光商場”,當年的經理名叫“伍進”。伍先生於1999年11月親筆寫下的証詞,同樣十分關鍵,他証明:(1)200萬在打入深圳激光商場賬戶之前,“阮總曾從澳大利亞打電話來,說基金會要把錢打入我們帳號”。(2)200萬記得是“借給”四川某地一個工廠用的,好象是生產電解錳的,經辦人是江波。

  在手寫証詞的最後一段,伍進寫道:“另說明一點,易曉在與激光商場進行的業務往來中,沒有拿商場一分錢好處,記得當時我與北京檢察院的調查人員也是這樣說的。”

  記者撥通了伍先生的電話,進行核對。他說:“事實就是這樣的。1999年我就對北京檢察院說,如果你們說易曉走私(我們原來聽說易曉犯了走私罪),那麼我不了解。但如果說易曉貪污了這200萬,那恐怕有點冤枉。我對自己的証詞,負法律責任”。

  記者經仔細對比,還有如下驚人發現:

  (1)伍進是深圳(先科)激光商場經理,屬於此案“關鍵証人”;(2)他是1992年接受過北京檢方直接詢問的証人,証明調入、調出200萬,阮全部知道;(3)他是1992年就向檢方指出“易曉恐怕有點冤”的証人;(4)他是1992至1997年的起訴書、判決書中從來沒有被提及的証人;(5)他是1992年就向檢方指出:易曉平常“不貪”的人。(6)和易曉“受賄5萬”的關鍵証人譚湘江一樣,他的名字,也沒有被列入北京高院的判決書。

  記者不知道,這是檢察官的疏忽,還是法官的疏忽? 

  還有個小問題:關鍵証人徐永光,為什麼會突然“翻供”?

  原來,“放棄上訴”之後,1997年10月,易曉終於在天津“轉運站”第一次見到了他的三位朋友和同事,他懇請朋友們幫助查找當年的財務憑証,結果,柳楊找到了易曉帶走200萬匯票的那一天(1991年12月20日),徐永光正好出差不在北京的書面証據--老徐出差報銷的飛機票。領導出差在外,通過電話批準某筆資金的調動,在任何單位都會經常發生。領導出差回來,補一個簽字也符合手續。記者親眼看到:1992年1月4日、徐永光出差回來、元旦過後上班、在易曉帶走200萬的撥款財務憑証上,補簽了字。

  這份簽字原件,目前已被柳楊帶到海外妥善保存。

  柳楊說:徐永光簽字同意易曉帶走200萬,就是易曉沒有貪污的“鐵証”,也是促成徐“翻供”的催化劑。徐永光“翻供”之後,試圖把“誣陷易曉”的責任推給已經退休、遠在澳洲的阮崇德,恰好老阮此時因故回國,看到了易曉轉交的徐永光“翻供証詞”,於是阮也迅速“翻供”。當然,阮的翻供,還受到深圳激光商場經理武進、會計姚晴等工作人員証詞的“催化”。

  柳楊說的對不對呢?記者懇請司法機關作出裁定。

  最新的証言、証據,正在使本案疑點的性質發生某種變化,因為這些最新証據揭示出了如下可能:檢方和法院歷經“五年半努力”認定的易曉貪污受賄案,很有可能在明天進入“審判監督程序”之後,被証明是錯案。

  記者敢於寫下“錯案”兩個字的“邏輯勇氣”是:既然北京、深圳兩家單位的“一把手”、商場經理、財務部會計等多人同時作証,給付200萬的“協議書”是存在的,易曉無論在北京還是在深圳都無權“自行調出”那200萬元,那麼本案明天的再審結果,將隻能在這樣兩個結果中選擇:

  (A)必須挖出本案的“主犯”。

  理由:本案“關鍵証人”徐永光、阮崇德當時的職務,比易曉高;他們當時的權力,比易曉大。而且,他們都在“協議書”上簽字了(等於“共同編造”),都知道這筆錢的調出、調入、再調出,他們甚至在財務憑証上簽字表示了同意,在企業間的借款合同上蓋了章,因此,如果易曉罪名成立,那麼此案涉嫌犯罪的人名單上,應該是“一串人”而不是“一個人”。於是,本案就屬於“漏掉了主犯”的大錯案。

  (B)再審之後隻能認定:易曉無罪。

  理由:“支付200萬技術服務費”的合同是真實存在的;調出200萬是執行這份合同;執行合同是徐永光知道,阮崇德知道、兩單位的財務人員也都知道的事;而200萬從深圳轉往四川時,也有合同;阮簽署調出200萬的合同印章,又一直由阮總自行保管……那麼易曉“貪污200萬”,隻能是子虛烏有。

  於是,本案就不是“大錯案”,而是一樁“大冤案”了。

  但是,拍案驚奇之事,並未到此結束。

2-5 “200萬貪污款”,又是從哪裡“起獲”的?

  易曉受賄的5萬元,是從譚湘江“口袋裡”起獲的,那麼被易曉貪污的200萬贓款,又是從哪裡“起獲”的?易曉說:是從江波所在國有企業的賬戶上“起獲”的。江波是誰?他是不是易曉的親戚?他是怎樣從易曉那裡拿走200萬“贓款”的?他是不是易曉的“同案犯”?

  記者找到江波,他說:“我確實是易曉的表親。”

  據查,案發時江波在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岷江電解錳廠(全民所有制企業)擔任廠長。江波說:91年6月,我到北京看望易曉,偶然遇到徐永光,徐得知我有企業管理經驗,而青基會正準備上馬“農藥”項目,因此想“借調”我到青基會工作。我回四川後,因廠內工作忙,遲遲沒答應。1991年11月,徐專門發了借調函,催我快辦手續。

  這是一份蓋有紅色印章的陳舊借調函原件:

  信函用紙雖然泛出深黃色,但印有“共青團中央華青事業管理委員會”的紅色抬頭,依然鮮紅。編號“(91)華青人字第05號”,收函單位:阿壩州委組織部。借調原因:為對農藥“滅殺斃”的生產工藝進行論証。借調時間三個月,從1991年11月15日至1992年2月14日。結束語,“請大力支持為盼!”函件開具日期為91年10月15日。

  因老徐“態度誠懇”,且州委組織部“同意借調”,從91年11月始,江波借調在老徐手下“幹活”了。江波說:借調後,我即被老徐派往深圳,準備兼並當地的一家精細化工廠,以便轉產“滅殺斃”,可惜,一個多月後,農藥項目沒有搞上去,老家的廠子卻打來長途,說自我離開,廠內管理鬆懈、生產滑坡,特別是企業技改項目得到上級批準,但資金一時難以落實。因此廠裡要求我盡快回去,並希望我能從內地借一筆資金。我遂向青基會報告,一是請求回四川,一是懇求能借給我一筆資金,以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被易曉貪污的200萬元,還能“支持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怎樣証明?

  又是一份書面証據。一張顏色發黃、折疊揉舊了的《阿壩報》(四川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黨委機關報),出版日期1992年2月27日。本報訊:岷江電解錳廠生產的電解金屬錳,產品質量優良,該廠擴建700噸電解錳生產線的報告,得到上級單位的同意,但所需資金4月份才能到位。“咋辦?‘借雞下蛋,下蛋還賬’。體諒州裡財政困難,廠長江波從深圳借回了200萬元,副廠長付黎明從陝西借回了100萬元,‘岷錳人’就這樣開始了第三次沖刺……”。

  奇怪!報紙是92年2月27日的,但易曉在2月1日就在北京被正式批捕,到了2月27日,阿壩報怎麼還敢公開“吹噓”江波借到了200萬?這可是一筆足以判定某人死刑的“贓款”呀!

  江波的解釋是:許多具體日期和細節我記不住了,但1992年2月27日,我和我們企業肯定還不知道易曉被捕的事。記不清的,我不說。我能夠記得並能証明的,主要是這樣幾件事:

  (1)我借調到中國青基會,是組織對組織的事情,有借調函為証。

  (2)200萬的事情,是企業對企業的事。我就是給我們企業籌款。我報告過青基會領導,也和深圳先科的下屬企業簽訂了書面的借貸協議,合同規定,借款是有利息的(江波向記者提供了1991年的借貸合同復印件,上面標明:借款月息為7□) 。

  江波說:我借200萬的事,易曉也知道,但這筆款子,不是朝易曉借的。1992年,北京檢察官到阿壩州找我,反復強調:如果我們企業不能立即歸還這筆錢,那麼我就是貪污犯。但是,我不願還錢,我們企業不願還,當地的銀行也不願還。因為按合同規定,借款還沒到期。我個人很尷尬,企業遭遇的麻煩更大了,因為技改項目已上馬,基建已開工,設備已開始購置,但檢察機關要求立即中止借貸合同,這可太難了!

  記者追問:你說這筆錢是從電解錳廠國有企業的賬戶上歸還的,有証據嗎?

  江波回答:當然有。錢進來,走的是銀行、企業賬戶;錢被檢察機關調回,也是從企業、從銀行被調走的,而且,檢察機關拿走這筆錢的時候,給我們留下了收據。這些東西,在我們企業的賬上都能查到。

  律師魯曉風指出:這是本案的一個基本事實。至案發(1992年1月23日),200萬尚未進入易曉的“口袋”,而是經深圳先科同意,轉入了四川一家國有企業的大賬。

  “大賬”,是國有企業的“體制內賬戶”,不是體制外賬戶或小金庫賬戶,更不是個人戶頭。因此,就易曉貪污罪的“實施完畢”而言,易曉如果想“據為己有”,就必須“有一人”,去協助易曉“共同貪污”,才能幫易曉把那200萬元“據為己有”。

  簡言之,如果沒人從四川岷江電解錳廠的國有大賬上協助“貪污200萬”,易曉就拿不到錢,就無法實現“非法侵佔公有財產”的目的!現在,檢察機關是從江波企業的賬戶、江波企業的銀行戶頭上劃走了贓款,怎麼能據此給易曉定罪呢?

  記者發現,檢察機關雖然從電解錳廠的大賬上“追繳、起獲”了數額巨大的贓款,但廠長江波和電視制作人譚湘江一樣,沒有被羈押、逮捕、判刑,連一天都沒有。唯有易曉,被司法機關認定貪污200萬,罪大惡極,判處死刑!

  終審判決又說:“案發後,追繳人民幣147萬元發還華委會”。問題是:電解錳廠借走了200萬元,為什麼這裡隻“追繳147萬元”,剩余的53萬元贓款是不是被易曉揮霍了?查閱易曉的申訴書,上面竟說:200萬元並未“滅失”!

  記者追問:這是為什麼?

  律師魯曉風回答:北京與四川相隔遙遠,易曉失去自由後,江波曾按照中國青基會要求,把50余萬劃撥給了易建忠。鑒於這50余萬的流失與檢察機關未能及時採取保全措施有關,與易曉無關,因此我堅持認為“至易曉案發,200萬元並未流失”。

  記者追問:易建忠為什麼沒有退回那53萬?他是否受到法律制裁?

  魯曉風答:易建忠也從未受到制裁,你看,判決書上,他也是証人,不是同案被告,因此我根本沒有去找他。

易建忠也未受到法律追究,死刑犯易曉能“平衡”嗎?

2-6關鍵証人,為什麼能從希望工程捐款中獲得“好處”?

  還有疑點。根據記者掌握的大量書面証據,本案的兩位主要証人,均在易曉失去自由之後,從徐永光那裡獲得巨大“好處”。

  港商陳維漳,系“指認”易曉索賄、受賄5萬元的主要証人。1992年2月,陳維漳憑借一份倒簽了日期的《借款協議書》,就從中國青基會借走“不計利息”的50萬元。記者查實,這筆借款,迄今未還。(有關此事的內幕,參閱附件)

  深圳先科公司原總經理阮崇德,即指認易曉貪污200萬的主要証人,獲得的好處“相應”更大。第一,阮從徐永光處獲取820萬投資款,十年過去,這筆投資的本金部分完全沒有歸還,青基會還替阮承擔了75萬元的銀行利息。第二,阮個人擁有的公司還曾獲得北京中關村信用社“擔保貸款”1000萬。財務憑証顯示,徐永光是憑借希望工程150萬美元的“待撥款”,為阮的貸款提供了“抵押”的。

  兩次站在“証人席”上的徐永光因“誣陷易曉”獲得多少好處,隻有天知道。

2-7 易曉多次提出“再審”,北京高院為何遲遲不予答復?

  本案還有疑點。那位不願披露姓名的法官對記者說:兩審終結,當事人提出申訴,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依法不受理。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四種情況下,原審法院必須接受當事人的申訴,必須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進行重審。這四種情況,在《刑訴法》第204條裡寫得很清楚。其中的一條是:如果當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原有審判的新的証據,則原審法院必須重新審理。現在看,易曉的案子就出現了這種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新的証據,即:主要証人徐永光、阮崇德的証詞,發生了變化;青基會財務人員,提供了某些新的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書面証據。

  可是,記者發現,易曉雖然在1999年12月就向北京高院遞交了申請進入“審判監督程序”的申訴書,但三年過去,北京高院迄無任何答復。記者曾經打電話找到北京高院負責此事的張法官。張說:沒辦法,我無可奉告。

  那位熟悉易曉貪污案、接受了記者採訪、但又不願披露姓名的法官,對此作了總結,並披露了更加令人震驚的信息,他說:坦率講,如果易曉的案子發生在偏遠省份,發生在基層法院,發生在上個世紀的70年代或60年代,出於認識問題遲遲得不到糾正,我還可以理解。可惜,易曉的案子發生在北京,發生在90年代的北京,這是令我深感震驚的。擔心“官無悔判”的心理作祟,我曾建議易曉越過北京高法,徑直投書最高人民法院。據我所知,最高院接到易曉申訴後,曾立即給北京高院發函,請他們抓緊辦理。熟料,北京高院至今仍在打“太極拳”,這可太讓人難以理解了!

悶葫蘆裡,到底埋藏著什麼隱情呢?

2-8 易曉發動“恐怖襲擊”,徐永光當時為什麼不報案?

  最後的疑點,與法院沒有關系,隻與徐永光有關。

  讀者看到,徐永光說:2001年9月,柳楊就和易曉勾結,對希望工程和徐永光發動“恐怖攻擊”。可是,徐永光邏輯上的漏洞再次顯現出來了。既然“犯罪分子”曾在保外就醫的2001年就“訛詐”過徐,而且是既要“訛詐錢財”,又要“圖謀翻案”,那麼徐永光當時為什麼不報警、不立即訴諸媒體,立即給罪犯易曉來個“公開曝光”,並立即報告司法部,給易曉來個“提前收監”呢?徐永光為什麼要一口氣拖到2002年3月,當易曉、柳楊發起第二輪“襲擊”時,他才開始“反擊”?

  記者手邊有照片,顯示“襲擊”發生的那些日子裡,徐、易曾舉杯換盞、共進晚餐。易曉有求於徐永光,希望徐不要阻撓其“翻案”,應是不爭的事實,不過,面對“訛詐”的徐永光與易曉“碰杯”的時候,不僅沒有拂袖而去,反而送給易曉一條“都朋”牌高級皮帶,應該也是不爭的事實。

  說句不文雅的話:如果屁股底下沒“屎”,2001年的9月,徐永光會心甘情願地忍受正在保外就醫的“貪污受賄犯”的訛詐和襲擊嗎?

  2002年初,當傳媒指出“徐永光涉嫌腐敗”時,徐永光迅即“反擊”,並公布了“易曉貪污案”,他大聲呼救,請司法部、公安部幫忙“捉賊”。這種愚蠢做法,隻會使徐永光更快地陷入他自己挖掘的“邏輯陷阱”。

  陷阱一:假如徐永光認定“易曉貪污200萬”屬實,那麼它恰好証明了徐永光掌管的希望工程內部管理極為混亂。試想,一名“聘用人員”,居然能輕而易舉地從中國青基會財務部“騙走”200萬匯票,並且三倒騰、兩轉移,就把大量善款“據為己有”了,這還不是“極度混亂”?作為“一把手”的徐永光,難道不該對這筆巨大損失承擔一點“領導責任”麼?而且,這種“混亂”居然從1991年底就開始了。捐款人難免要問:希望工程財務管理的這種混亂,會不會蔓延、發展、直至今天?

  陷阱之二:既然徐永光堅持“抨擊”說,易曉調出200萬“借給”(注:判決書用語)四川阿壩某國營企業、自己的親戚,因此易曉行為屬於“貪污罪”,那麼大家看到,徐永光同樣“偷偷調走”了希望工程“上億”元的捐款,這其中,也有借給徐的溫州老鄉余祥根的,而那位老鄉迄今“無力歸還”……這,又該算是什麼“罪”?大家知道,易曉曾被北京中院據此判處“死刑”和“死緩”,法律面前,徐永光和易曉難道不是“平等”的嗎? 

  記者心中忽地閃出這樣的句子:賊喊“捉賊”,賊之就擒其遠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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