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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會明確定義經理人 以利股權管理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3月27日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今發佈命令明確定義公司經理人的範圍,以利股權管理,證期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為避免公司經理人刻意玩弄文字遊戲來規避申報股權轉讓,發生內線交易的情況,特別將證交法規定的經理人加以定義。

吳當傑表示,由於證交法規定公司董監事、經理人 轉讓股權須申報,同時公司買回庫藏股時,董監事、經 理人也不得做反向的操作,以免利用資訊做內線交易; 但由於公司法對經理規定為公司章程登記的經理人,一 般公司只將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登記在公司章程,因此可 能讓部分公司經理人鑽法律漏洞逃避規範。

因此,證期會特別發佈命令針對須依證交法申報股 權轉讓,以及公司買回庫藏股時不得反向操作的「經理 人」加以定義,其中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 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 會計部門主管,及其他為公司管事務及簽名權利的人。

至於公司的發言人是否應列入股權申報規範的經理 人範圍,吳當傑說,只要具備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的人即須規範,證期會並不主動將經理人的定義做太細的列舉說明,但有人檢舉指證該名經理人確有此權限時,證期會將會進行了解是否有內線交易情形。(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