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攸關地方行政區合併、分割、升格的「行政區劃法草案」,上週已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葉俊榮審竣,各級行政區劃案應經當事機關所組行政區劃委員會審議,中央或上級行政機關並保有全盤調控權;而區劃案若牽涉全國面積、人口數一半以上或超過半數的直轄市與縣市者,則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對於部分縣市積極爭取升格為直轄市,內政部官員指出,本法雖未直接規範,但透過現行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人口需達一百二十萬人以上的門檻,行政區劃法將可促使有意願的縣市積極進行自主合併或調整,目前全國二十三個縣市與兩個直轄市的分割確實過細,本法將可達到簡化行政區劃數的目標。
高層官員並透露,本法雖定位為程序規範,未強制規定全國二級政府應有的合理目標數。
不過,包括先前總統府政府改造委員會以及內政部等相關研議均認為,以台灣的現況,「十二個至十五個」縣市與直轄市,應為合理數字,政府會透過本法的機制,並透過其他配套誘因機制,促使地方政府進行區劃的簡併調整,且不排除增加直轄市個數,達到縮小縣市與直轄市的貧富差距,讓地方能有更公平的發展機會。
行政院方面並強調,這是屬於地方制度調整的重大議題,行政部門將會在本週先與立法院執政黨團積極溝通,預計下週三送行政院會通過,轉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行政區劃的程序將分成提案、審議、決定三個階段,在提案前階的準備階段,特別注重聽證、民意調查等程序,讓各界意見都能及早參與;至於提案權,中央與地方都有主動權,例如牽涉縣市行政區調整的案子,內政部及縣市政府都有提案權,涉及鄉鎮市調整的案子,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都有提案權。
在審議階段方面,由行政機關組成涵蓋官員、民代、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的行政區劃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另求慎重,區劃案牽涉面積達一萬八千平方公里、人口數達一千二百萬人或直轄市、縣(市 ) 數達十二個以上者,行政院應送請立法院同意後核定。
同樣地,區劃案牽涉面積、人口數或鄉(鎮、市、區 ) 數達該直轄市或縣(市 ) 之面積、人口數或鄉(鎮、市、區 ) 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直轄市、縣(市 ) 主管機關應送該直轄市、縣(市 ) 議會同意後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最終的決定程序,中央或上級機關仍保有全盤調控權,也就是上級機關及當事機關雖都有提案權,但提案後均必須由上級機關核定;另外,行政區劃案公告發佈後,應設置「移轉交接委員會」,處理有關業務、財產的移轉與交接事項,以及仲裁與協調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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