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

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五十九)

《政府不能無理干涉業主土地使用權》

【大紀元7月7日訊】要想成為知名大律師,一定要有知名的案子陪襯。對華裔律師而言,能遇到知名的案子的機會是少之又少,因為我們的同胞總怕自己的律師鬥不過洋人律師。筆者曾多次婉拒被僱傭來作為給華裔客戶與洋人律師打交道充當溝通的翻譯角色。其中最大的原因是,筆者不願以一流的華裔律師才華去充當二﹑三流的洋人律師的「跑堂」。

遇不到知名案子,只能自己去找。幾年前,筆者曾經毛遂自薦去碰一個十幾年沒有結果的案子,其目的純粹是想出出名罷了。去過紐約法拉盛地區的人,總能在北方大道和緬街交接口處,看到一座龐大而舊的大戲院,它直挺挺地面對著繁忙的緬街,十級年來毫無生氣,死氣沉沉地等待人們去開發。據說因為業主與市府為了該戲院裏的一些古蹟保存問題而爭執不休,一拖就十幾年毫無結果。也聽說不少洋人律師曾接手處理該案,結果都是不了了之。要想成名非得去摸老虎屁股不可,去與政府訴訟,可能會招致預想不到的傷害。衡量一下得失後,筆者深信美國的司法制度是公正的,決定去摸一下老虎屁股,如果真的受到政府的報復,大不了回去榦工程師,政府總得要給人家一口飯吃吧。

在找到案主後,筆者就把紐約市府告進聯邦法庭,請求法庭命令﹕要求市府頒發「開工單」 (work permit)給業主﹔並要求賠償多年不能開發的天文數字賠償款額,理由是政府不能長期無理剝奪人們使用土地的權力。把案子告進較獨立的聯邦法院,是想避免因選舉出來的地方州法院判案較受地方政府的影響之慮。最後,筆者以豐富的法律知識為手段,成功地避免了龐大的市府律師訴訟團的一系列動議撤銷案子。與市府打土地訴訟案子,筆者深知孫悟空是永遠跳不出如來佛的手掌的基本道理,一定要適時見好就收。當「以打逼和」的條件成熟時,就與市府庭外和解,達成市府簽發「開工單」,而業主撤銷求償的案卷,成功地為業主日後脫手該土地鋪平道路。

該案子在訴訟期間,受到中外媒體報導,使筆者出了一點小名氣。當筆者以後遇到一些當地的政客兼律師的同行,握手稱讚打該官司的成功策略時,筆者的目的已經達到。當然,更重要的是客戶的權利得到了伸張。

通過這個案例,筆者以政府不能以要求修復約佔戲院2%土地的古蹟為由而封閉98%其他部份的戲院之辯護向紐約市府發炮。好在美國不像其他國家,向政府發難的律師不會給政府「做了」,今天筆者依然執業就證明了這一點。

今天要談的案例就是當年訴訟的主要法律依據。訥任(Nollans)家屬在加州一海邊擁有一靠海的土地。在訥任海邊土地北邊是一座靠海公園,而南邊呢是一片公眾使用的海濱。一道八呎高的水泥牆把訥任家屬的土地與公眾海濱分開。

訥任家族的海邊土地上有一僅504平方英呎的小屋,訥任家族把小屋租給夏天渡假的人使用。日久年長後,小屋不堪使用,需要維修。訥任家族想推倒小屋而重建一新屋。根據加州某法律,訥任家族需要向加州海岸局(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 申請開發開工紙(Development Permit) 。訥任家族提交了申請書,推倒舊房,改建一棟與鄰居相類似的三臥房樓宇。不久訥任家族被海岸局告知,他們的申請可以被批准,不過有一點附加條件,政府要求訥任家族應該給出一條公眾可使用的通道,連接訥任海邊土地北邊的靠海公園和南面的海濱。訥任家族當然不願眾人可隨意通過他們的土地在靠海公園和海濱之間來回走行。他們就拒絕該條件。海岸局拒絕了他們的反對,硬是把那條通道強加于訥任家族的開工紙上。

訥任家族就把加州海岸局告進州法院,州法院作了有利於訥任家族的判決。州法院不認為政府的講法是可成立的,政府的爭辯是新屋會給海岸線的視線造成障礙,所以訥任家族要補償公眾的的一點損失,給公眾有一便利的通道。訥任家族則爭辯政府強加於業主的開闢通道條件,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中的政府不能徵用土地而不給補償的條款。州法院不認為政府有足夠證據顯示改建的房屋會造成公眾接近海邊不便。州法院於是把該條件從開工紙上刪除。

海岸局上訴至加州上訴法院,該法院推翻下面州法院的判決,該法院認為政府的附加條件並不過分,也沒有違憲。他們認為雖然附加的條件會減低訥任家族的產業的價值,但是並沒有剝奪訥任家族合理使用該土地的權力。不服判決的訥任家族就把本案是否違反憲法的問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加州海岸局的附加條件是違憲的。該法院分析如下﹕如果加州政府要求訥任家族在他們的土地開闢一條永久性的通道給公眾接近海濱而不是一個給開工紙的附加條件﹔本法院會毫無疑問認為政府佔有私人土地。政府徵用私家土地並不違憲,只要政府合理地彌補業主。本法院已經多次裁定任何政府的行為將會引起永久的佔用私家土地,就是徵用不管其目的是為了十分重要的公眾利益,或佔用的土地會對業主造成只有微小的影響。

那麼在開工紙上附加開闢一公眾人在私家土地上有通過權的道路是否構成「徵用土地」。我們已經裁決過,政府可以規劃土地的使用,只要規劃是符合政府的利益「LEGITIMATE STATE INTEREST」,並且不否決業主使用土地的經濟利益。限制土地使用也可能構成「徵用」,如限制土地使用是不合理的,並且不有利於政府的利益無關。

本案中的政府爭辯﹕他們要保護公眾,看沒有心理的阻礙,看海灘的能力和保證海灘不擁擠。如果政府加在訥任家族開工紙上的條件能達到此目的,並且同時不會太大地干涉到訥任家族使用該土地的權力,政府的附加條件不構成違憲。譬如政府可規定建造房屋的高度及寬度的限制或禁止建造籬笆等。政府甚至可要求訥任家族建造一瞭望臺作為發開工單的條件,來彌補因建造新房使公眾失去看海灘的角度。總而言之,只要政府的附加條件是在行使合理的權力並在維護同一個目的之下。

但是,如果政府的附加條件與其要維護的目的不符合時,就可能構成「徵用」 (taking)。如果建屋的開工單上的附加條件與政府想要維護的目的無關,那麼這樣要求是十足的勒索。本案中的政府基本論調是訥任家族的新屋會造成「視線阻礙」,但要求訥任家族在自己的土地上向公眾開放一條通道(easement),卻不能改變政府的原來要保護「視線」的目的。所以加州政府給訥任家族開工單附加條件是與土地規劃使用的目的無關。

加州海岸局保護公眾接近海灘的利益可能是非常好的主意,但是它們不能讓訥任家族及其它海邊居民去承受,提供通道。加州政府可能是非常好的主意,但它們不能讓訥任及其它海邊居民去承受提供通道。加州政府可利用徵收土地的權力去購買那些海邊土地,如果政府想要一條通道穿過訥任的土地,它們就要為它支付錢資。

意案請查:Nollan v,California Coastal Commission,483 U.S.825(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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