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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加計利息達百萬以上 將被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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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吳蕙君台北十二日電) 台灣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今天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稅加上滯納金、滯報金、短估金以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等,個人在新台幣50萬元、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將依法被限制出境。

近日有部份營利事業單位反映,所滯欠稅款沒有達到 100萬元,負責人卻被限制出境,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這是因為欠稅沒有加計其他利息、滯納金等在內所致 。

依照「限制欠稅人及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應納稅捐或關 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 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 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這項辦法所稱的「欠繳稅款」,財政部曾經有解釋 函指出,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 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等項目在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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