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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在貴州桐梓公安局離奇死亡 其家屬的呼籲書

【大紀元11月14日訊】我是重慶市綦江縣趕水鎮岔灘鄉白石村人。2004年6月18日,我34歲的妻子江宗秀在去貴州桐梓縣探親途中,因涉嫌散發《聖經》「福音書」,被桐梓公安局以「涉嫌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拘留,當日下午在該局看守所離奇死亡。妻子自結婚至今,身體健壯,無病患,即或偶染在感冒,也會不治自愈。死前中午放風,妻子曾向被同時拘留在同一看守所的婆婆譚德維說,「公安用腳踢我身體,我十分疼痛。」(詳見法制日報2004年7月4日報道)。江宗秀死亡至今已四個多月,桐梓公安局瞞上欺下,威脅欺詐受害者親人,令我家生者無法忍受。現將有關案情疑點公佈於世,深願有良知的善良公民為我妻子不明真相的死亡說句公道話,還事實以本來面目,將執法犯法、違規違紀的害群之馬繩之以法。一切對違紀違法者的寬容都是對人民的犯罪。

以下是我家生者對親人無辜死亡提出的疑點,供全社會主持公道者分析、評議:

一、 死者生前身體健康。我與死者結婚以來,為維持生活,我長年在重慶打工,家中大到翻地耕作,小到餵豬養雞,撫養孩子,照顧公婆,一切由她一人操持。結婚至今,沒患過大病,即使偶染感冒,也會不治自愈。

二、 前面提到,在桐梓公安局審問時,江宗秀遭執法人員的非法毆打。對此既有江宗秀的婆婆(我的母親)譚德維可以證明,也有屍檢現場拍攝的外形照片可以鑒證。說其被毆打致遍體鱗傷並不為過。我國現行法律對已收監服法的被監管人員是嚴禁毆打、逼供的。不知桐梓公安局的有關責任人對此作何解釋。

三、 桐梓縣公安局有關責任人對江的婆婆反覆說謊。監管期間,譚德維多次問及媳婦的事,有關看守人員一直說謊,隱瞞事實。試想,真的如法醫鑒定的猝死,公安局用隱瞞事實嗎?有這個必要嗎?直到譚被釋放(23日被釋放,原定15天)時,還說「江宗秀已經回家」。再說如果江宗秀不死,看守所會無緣無故地提前放人嗎?會有將其用車一直送到家的待遇享受嗎?後來事態發展的事實說明了公安局已經知道自己的違法亂紀行為露了馬腳,所以只好客氣一點了。

四、 公安局在江死後即通知綦江公安局要家屬在三天內火化屍體。試問作為公安局、看守所,難道對自己抓來的一個健康大活人,突然在特定環境中無證人鑒證的情況下死亡,他們就可以說得清、道得明,還老百姓一個充足的理由,他們應該比我們更知道這樣的死亡案例,非經屍檢是不能隨意處理的。桐梓公安局急於火化屍體,就是想毀屍滅跡,為自身開脫罪責。

五、 經律師力爭,屍體解剖總算進行了。在無場家屬為了留作證據,也為了留任紀念,讓其親生兒子長大以後能對母親的事有個瞭解,所以要拍照留影。公安局起先不讓近距離觀看,經力爭才允許。從拍攝的照片看,用傷痕纍纍、遍體鱗傷來表述並不為過。

六、 在法醫屍檢過程中,在場親屬聽到一公安干警說「不用鑒定了,一看就知道是打死的」。

七、 在遺體解剖時,我發現妻子身上穿的衣服是看守所的囚服。當我們要求歸還江宗秀原有衣服時遭到拒絕。作為物證,公安局應該在屍檢現場向有關人員出示並上交,以備鑒定分析。

八、 法醫鑒定書中對「猝死」這一結果誘因未作任何說明。鑒定對內部臟器的陳述詳細,可對屍體表面連我們這些外行人都能認定的被毆打而存留的指印、斑痕、條紋,竟然隻字不提。不知是專門在迴避事實,為公安局逃避罪責,還是真的大意忽略。

死者丈夫

張正華

2004年11月10日

──轉自《對華援助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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