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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工觀察:東莞法院對興雄鞋廠工人判刑過重

【大紀元11月19日訊】(中國勞工觀察2004年11月18日星期四新聞稿)中國東莞市法院在11月10日判以故意損害財産罪判處興昂集團下屬東莞興雄鞋廠五名工人有期徒刑。但是判刑的情況東莞法院並沒有通知被捕工人的律師。

東莞興雄鞋廠是臺灣興昂集團下屬的工廠,主要爲Nike 等公司生産運動鞋。在工廠發生工人抗議事件後,中國勞工觀察有對興雄鞋廠進行詳細的調查。

劉具飛 男 1975年7月13日出生。故意損害財産罪判刑3年

丁奎 男 1985年6月16日出生。故意損害財産罪判刑 3年

劉榮能 男 1985年9月26日 故意損害財産罪判刑 3年

耿春飛 男 1987年12月30日生 故意損害財産罪判刑 2年,緩期三年

劉海洋 男 16歲(1988年1月5日出生)故意損害財産罪判刑 2年,緩期三年

目前工人被關押在東莞大朗鎮看守所。

2004年4月21日,位於東莞市大嶺山的興昂集團下屬興雄鞋廠在晚上發生了上千人參加的群體性的事件,據中國勞工觀察得到的東莞市檢察院起訴中所稱工人的群體事件給工廠造成了35008元人民幣的損失。

根據中國勞工觀察的調查,東莞興昂鞋廠發生群體事件的原因是由於東莞興雄鞋廠管理層沒有和工人進行任何溝通的情況下,在2004年四月減少工人100多元的工資,工廠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增加工作強度。讓工人生産鞋的數量沒有變化,但是工人每月的工資被減少100多元人民幣。

工人向工廠反映問題,在得不到工廠回映的情況下,在4月21日晚上發生了興昂鞋廠幾千名工人參加的群體性的事件。

根據中國勞工觀察的調查:

興雄鞋廠周一周二,周四,周五,每天連續工作11個小時,星期三和星期六每天工作8個小時,但是在赴貨的季節,工人每天的都要加班,並且,工人沒有星期天,例如在2004年5月,6月,7月,工人每月在工作300小時以上,加班時間每月爲130個小時。

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爲 33美分。

工廠常常變換工人的工資的計算方法,根據中國勞工觀察的調查,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爲33美分,平時加班工資爲49美分,假日加班工資爲66美分。一些時間但是在工人工資高的月份裏,每個月會扣除工人260元人民幣的費用。(扣除的經額每月不等)

工廠有非常嚴格的罰款制度,大過罰款90元,小過罰款30元。例如工人的廠衣穿的不整潔,會被罰款30元。

興雄鞋廠主要是爲美國NIKE等公司生産産品。

據中國勞工觀察調查,在4月21日發生在東莞大嶺山鎮興昂鞋廠的群體性事件中,對工廠所造成的損害是由幾千名工人造成,而不是僅僅被拘捕的幾名工人。目前被捕的五名工人僅僅是事件的參加者,並不是事件組織者和發起者。

由於4月21日發生的事件的時間是在半夜,許多當事人已經無法找到。目前對這一事件做證的當事都沒有出庭做證,中國勞工觀察認爲公訴機關提交的公安機關向有關證人提取的《詢問筆錄》不能作爲證人證言。理由如下:

1、 作爲法庭採用的一種證據,證人證言應該是“證人”向法庭作出的“證言”,而不是“證人”向公安機關作出的“證言”。證人的作證義務應該指向審理和判決案件的法庭。法庭調查的權力和公安調查的權力性質不容混淆。法庭調查權力的獨立是司法獨立的重要基礎,這個屬性決定了法院調查權力也不容讓渡。因此,不能以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作爲法院調查的“證人證言”。

2、 此外,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連“證言”的要素都不具備——它只是公安調查人員和證人的談話的書面記錄。因此,《詢問筆錄》從證據屬性上看只是傳來證據。一般說來,證人證言對於它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而言,卻是直接證據。兩者的屬性截然不同。

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證人證言應該經過訴訟參與人訊問、質證,查實之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提交《詢問筆錄》並不能完成證人向法庭作證的義務,因爲證人僅僅向公安調查機關“作了證”。況且,一份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筆錄,如何由訴訟參與人訊問、質證?

中國勞工觀察認爲起訴書指控的財産損失後果(135008)是幾千名事件參與者和助興者分散的、雜亂無章的、集群式的、獨立的違法行爲(可能包含某些人的犯罪行爲)後果的總和。但是,

a無論是哪種情況,這些損失中的大部分完全和被告的行爲沒有任何牽連。根本沒有證據證實損失總和是本案5名被告行爲的直接或者間接後果。

b也沒有任何證據證實五名當事人是此次事件的組織者。因此,以135008這個全廠財産損失數額———幾千人破壞行爲造成的損失總和作爲對本案被告定罪的數額明顯違背了刑責自負的原則,是“殺一儆百”的專制邏輯的體現。

中國勞工觀察認爲工人如何有破壞工廠的財産那應當受到適到的處罰,但是根據中國勞工觀察的調查,目前工人的量刑檢察院並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並且量刑過重。

例如被捕工人之一:劉具飛的具體行爲是毀壞了一個鳥籠和兩塊茶色玻璃。由於價值太小,鳥籠甚至沒有出現在損失評估的清單上。

從以上情況來看,劉具飛的行爲損害後果顯著輕微,明顯不足以達到予以刑事處罰的程度,但是劉具飛被判刑三年,明顯過重。

中國勞工觀察執行主席李強認爲:我們支援對工人們在當時的行爲進行廣泛的調查和對責任人給予符合事實的處罰。我們也支援工廠提出符合事實的賠償請求。工廠管理者或者所有者的錯誤或者罪惡不能和作出違法行爲的工人的錯誤或者罪惡抵消。但是尤其不能對任何一方給予不公平的懲罰來達到恐嚇的目的,這樣做只會醞釀更大的惡果。

李強

中國勞工觀察執行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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