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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新聞小百科:派下員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嘉慧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內政部草擬的「祭祀公業管理條例」草案,定義祭祀公業是由特定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團體;祭祀公業的運作是由派下員組成的派下員大會負責,任務包括議決規約、業務計畫、預算、決算、財產處分、設定負擔及選任管理人、監察人,派下員並有參與祭祀的權利。

派下員傳統上為男性子孫擔任,在祭祀公業運作過程中,派下員的權利與義務包括:

一、推選管理人:管理人死亡或任期屆滿,不論已清理或未清理的祭祀公業,當改選管理人時,各派下員均有投票權。

二、 分領補償費或處理土地價金:當祭祀公業土地被政府徵收發放補償費時,可由管理人檢 附已完成合法清理程序且由公所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代全體派下員領取。因此,未清理者須先經過選出管理人的合法清理程序;若管理人已死亡,則必須先經過改選管理人的程序,才可領出補償費按房份分給各派下員。

三、 參加各項祭祀活動:祭祀公業的成立,是為發揚「慎終追遠」與「敬天孝祖」的傳統美 德,因此,參與祭祀公業有關的各項祭祀活動,是各派下員的權利也是義務。

四、解任管理人:管理人任期中,若有不適任的表現,可以由派下員大會予以解任。通常是經派下員大會,全體派下員過半數的決議予以解任,或是以簽名方式,得全體派下員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予以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