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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首次為查處傳銷行為立法

【大紀元9月2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9日電)中國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次會議日前通過查處傳銷的地方性法規「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這是中國首部有關查處傳銷行為的法規。

據北京中國青年報報導,「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共二十條,為傳銷和變相傳銷做了明確界定,並規定了處罰辦法。辦法規定,對於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由中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參加者,則可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1998年以來,中國國務院辦公廳、國家工商局、公安部等部門就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問題,先後單獨或聯合發文十餘件,但是卻一直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各有關部門都在執行各自部委的規範性文件,現有的文件也缺乏從源頭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