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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寶雞市扶風縣冤民王書學發來的申訴書

【大紀元1月21日訊】各位領導听听草民的呼喊:

我叫王書學,扶風縣天度村人,因我儿王興科被人污陷,扶風縣公、檢、法錯捕錯判,提出賠償一案,為此提以下問題:

寶雞賠償委員會作出与理不明,与法不通的裁決,我申訴如下:

我儿王興科捕前是個體戶,身體健康,眾所周知,被人污陷,1996年6月12日被捕,在看守所參加勞動,幫灶,宰豬等活動,身體健康,獄警可以作證,而在判刑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訴,寶雞中院發文為:證据不足,事實不清,發回重審,而扶風縣法院一意孤行,以認定維持,不做重審。從而危逼我儿承認,我儿喊冤,而扶風公檢法變本加厲、嚴刑折磨,從1997年8月將王興科与有肺結核的犯人同室關押,又讓死罪犯人凌辱、打罵,身體与心靈受到嚴重折磨,在1997年10月染上肺結核病,不作治療,非人折磨使遍體鱗傷,為此病重,生命垂危。

扶風縣監獄害怕承擔責任,怕奄奄一息的王興科死于監所,通知家屬領人看病,法院辦案*(字跡不清)崇洛收取兩仟元,票据為保外就醫;將癱瘓不能動的王興科交給家屬看病,時1997年12月。

就這樣住進持風縣醫院治療,交押金費一次五仟元,家屬護理接到第一張單子就是前不見古人危通知單,……治療在万般無奈的情況下轉院西安第一附屬醫院治療,非人的折磨,已無法治愈。歷經30天,我儿在喊冤聲中离開了人世。這一切都是扶風縣公、檢、法造成,寶雞中院一句錯捕錯判就不作賠償了嗎?這不容呀!

另外:扶風公檢法對于錯案一手遮天,包庇陷害人高永梅,如做假證的人,在案件中不擇手段,變換血型,使案件無法真相大白。開棺驗尸,查明血型,是我八年的上訪中路上,在上級領導的支持下,終于拿到了,無罪平反昭雪,這多少坎坷路上,才讓儿嗚冤平反,然而我失去了儿子,孫子失去了父親,這一切都是扶風縣公、檢、法某些人所為。

而寶雞賠償委員會听從扶風法院,不作賠償,這与理能通嗎?与法能行嗎?法理何在?

我請上級領導主持正義,為我嗚冤屈,八年來上訪,走東奔西、闖過了扶風法院多少次黑暗關卡,得到錯捕、錯判,可是又被卡在了賠償問題上,失去了儿子,孫子失去了父親,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你們能心安理得嗎?

再次請求上級領導詳查,為民主持公道!!!

               上書人:王書學

               2004年12月12日

附件一:《通知書》

王書學:

你子王興科強奸一案已于2003年11月20日被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無罪。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為親屬,你有權在兩年內向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或本院提出刑事賠償申請,特此告知。

         扶風縣人民法院加蓋公章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二:《告知通知書》

王書學:

你儿王新科涉嫌強奸一案定為錯案后,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受害人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賠償請求國家賠償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机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不計算在內。

此案屬檢法兩院共同賠償案件。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加蓋公章

            二OO四年四月三日

附件三:扶風縣人民醫院《住院病人紀錄》    住院號:53591

內容(略)。

附件四:

國家賠償申請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男,生于1932年17日,漢族,陝西扶風縣天度村人,村民,系王興科之父。

賠償請求人:趙淑云,女,生于1936年9月4日,漢族,住址、職業同,系王興科之母。

賠償請求人:梁玲俠,女,生于1961年2月25日,漢族,住址同上,都是。系王興科之女。

賠償請求人:王海,男,生于1981年11月5日,漢族,住址同上,村民,系王興科之子。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簽名   院長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張維科  檢察長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德林  局長

賠償事項

要求賠償義務机關賠償侵犯王興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31376.73元。

要求賠償義務机關賠償造成王興科身體傷害的醫藥費31000元。

要求賠償義務机關賠償造成五興科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計282800元。

要求賠償義務机關賠償死者生前所扶養人的扶養費25200元。

要求賠償家屬精神撫慰金20万元。及交通、通訊、誤工等費用。

要求對受害人在全省范圍內消除影響恢复名譽。

事實与理由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六日,受害者王興科被扶風縣公安局以涉嫌強奸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二十三日被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在這一過程中,扶風縣公安局雖對王興科實施刑訊逼供,但王興科始終堅持自己無罪。雖這樣,但在1997年元月16日,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法院仍以997)扶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王興科強奸罪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興科不服,上訴至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寶雞市中院在1997年9月15日以(1997)寶市十法刑終字第73號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扶風縣法院重審,在發回重審期間,困王興科長期受到冤情以及公安机關的刑訊逼供,致使王興科患有嚴重的疾病,在王興科病情嚴重之際,看守机關始終未及時通知家屬或采取保外就醫措施,直到病危,四肢活動嚴重受限之時的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家屬去探視時,國人病的已奄奄一息,看守机關才同家屬共同將王興科送往扶風縣人民醫院治療,經治療兩天后,因病情嚴重,才讓家屬辦理了保外就醫手續,后扶風縣人民醫院建議轉院。又于一九

九八年元月十六日轉至西安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在治療過程中,終因病情嚴重已到晚期,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二日含冤死亡,自此,王興科共被錯誤羈押長達561天之久,且在羈押期間導致王興科死亡的嚴重后果.后此事因公安机關在偵查階段的證据出現嚴重錯誤,直到2003年11月21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方以(2003)寶刑一終字第17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無罪,至此,王興科的冤情才得以昭雪。

綜上所述,因扶風縣公安局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又蔬于管理。同時,又因扶風縣檢、法兩院的錯捕、錯判,導致王興科被含冤羈押長達561天,且最終導致其死亡的嚴重后果,使王興科的人身權受到極大的侵害,親屬精神生活上造成了極大的痛苦。現賠償請求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特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以使死者在天之靈能有所慰籍。

此致

扶風縣人民法院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扶風縣公安局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趙淑云、梁玲俠、王麗、王海簽名并加蓋手印

附件五:

陝 西 省 寶 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賠償委員會決定書        

                 (2004)寶市中法賠他字第05號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男,生于1932年3月17曰,漢族,農民,住陝西省扶風縣天度鎮天度村東街組。系王興科之父。

委托代理人強劍鋒,男,52歲,漢族,寶雞市8號信箱干部。

賠償請求人:趙淑云,女,生于1936年9月4曰,漢族,住址、職業同王書學,系王興科之母。

賠償清求人:梁玲俠,女,生于1961年2月25日,漢族,住址、職業同王書學。系王興科之妻。

賠償請求人:王麗,女,生于1981年l1月5日,漢族,住址同王書學,教師。系王興科之女。

賠償請求人:王海,男,生于1983年8月15日,漢族、住址、職業同王書學。系王興科之子。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黃錄平,任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付建禮,該院行政庭庭長。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張維科,任該院檢察長。

委托代理人:田海岐,該院干部。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趙淑云.梁玲俠、王麗、王海于2004年6月17日以對王興科錯捕錯判共同賠償為由,要求扶風縣人民法院和扶風縣人民檢察院共同支付侵犯王興科人身自由561天的賠償金31376.73元,造成王興科死亡喪葬費、死亡賠償金282800元,扶養費25200元,家屬精神撫慰金20万元,合計539376.73元。扶風縣人民法院和扶風縣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6月21日作出(2004)扶法檢賠字第01號共同賠償決定:一、賠償王興科因錯捕錯捕錯判羈押559天的賠償企31246.87元;二、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等五人提出的其他請求不予賠償。賠償請求人王書學、趙淑云、梁玲俠、王麗、王海對該賠償火定不服,依法向本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了听證,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趙淑云、梁玲俠、王麗、王海在賠償申請中,要求扶風縣人民法院、扶風縣人民檢察院賠償王興科被錨誤羈押559天的賠償金31264.78元、王興科生前醫療費31000元、王興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280800元、王興科生前所撫養人的生活費25200元、王興科繼承人因申訴所支付的差旅費、通訊費、誤工費等共計337000元。賠償請求人提供了扶風縣人民法院(1997)扶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寶市中法刑終字第73號刑事裁定書、(2003)寶市中法刑監字第17號刑事裁定書、(2003)寶刑一終字第171號刑事判決書及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告知通知書等證据材判。

賠償委員會經審理查明,1996年6月12日王興科涉嫌強奸罪被扶風縣公安局收審,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1997年1月16日扶風人民法院以(1 997)扶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興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興科提出上訴,本院于1997年9月15日作出(1997)寶市中法刑終宇第73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扶風縣人民法院重審。2003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03)寶市中法刑監字第17號刑事裁定書,撤銷(1997)寶市中法刑終字第73號刑事裁定,恢复該案二審程序。2003年11月20日,本院以(2003)寶刑一終字第171號刑事判決撤銷扶風縣人民法院(1997)扶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宣告正興科無罪。在上述期間王興科于1997年12月22日保外就醫,至此,王興科被羈押559天。王興科于1998年11月22日因病死亡。

本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寶刑一終字第171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王興科無罪,王興科被錯捕錯判、限制人身自由559天的事實已經依法确認,賠償義務机關依法應子賠償。但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王興科生前醫療費等費用的理由于法無据。共同賠償義務机關2004年6月21日作出的(2004)扶法檢賠字第O1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据充分,适用法律得當,惟對賠償金數額的計算有誤,依法應當變更。根据《中華人民共合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法院、扶風縣人民檢察院(2004)扶法檢賠字第01號共同賠償決定書第二項即“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等五人提出的其他請求不予賠償”。

變更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法院、扶風縣人民檢察院(2004)扶法檢賠字第01號共同賠償決定書第一項即“賠償王興科因錯捕錯判羈押559天的賠償金31246.87元”為:“賠償王興科因錯捕錯判羈押559天的賠償金31264.87元”。

本決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

本決定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加蓋公章

附件六:

扶風縣人民法院、扶風縣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決定書

                     (2004)扶法檢賠字第01號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系王興科之父),男,生于1932年3月17日,漢族,農民,住陝西省扶鳳縣天度鎮天度村東街組。

賠償請求人趙淑云(系王興科之母),女,生于1936年9月4日,漢族,農民,住陝西省扶風縣天度鎮天度村東街組。

賠償請求人梁玲俠(系王興科之妻),女,生于1961年2月25日,漢族,農民,住陝西省扶風縣天度鎮天度村東街組。

 賠償請求人王麗(系王興科之女),女,生于1981年11月5日,漢族,住陝西扶風縣天度鎮天度村東街組,教師。

賠償請求人士海(系王興科之子),男,生于l983年8月15日,漢族,農民,住陝西省扶風縣天度鎮天度村東街組。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黃錄平,院長。

賠償義務机關扶風縣人民檢察院。

法定代表人張維科,檢察長。

賠償請求人王書學、趙淑云、梁玲俠、王麗、王海于2004年6月17日以對王興科錯捕錯判為由,申請國家賠償。要求本院和扶風縣人民檢察院共同賠償侵犯王興科人身自由561天的賠償金31376.73元,造成王興科死亡喪葬費、死亡賠償金282800元,要求賠償扶養費25200元及家屬精神撫慰金20万元,合計539376.73元。

經本院和扶風縣人民檢察院查明:王興科于1996年6月12日涉嫌強奸罪被扶風縣公安局收審,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扶風縣人民法院了1997年1月16日以(97)扶刑初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王興科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王興科提出上訴,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于1997年9月15日以(1997)寶布中法刑終字73號裁定發回扶風縣法院重審。2003年11月17日寶雞市中院以(2003)寶市中法刑監字17號裁定書裁定,撤銷(1997)室中法刑終字第73號刑事裁定,恢复本案二審程序。2003年11月20日寶雞市中院以(2003)寶刑一終字第171號刑事判決書宣告王興科無罪。在上述期間王興科于l997年12月22日保外就醫,至此,王興科被羈押559天。之后于1998年1月22日因病死亡,

上述事實,有賠償申請書,二審裁定書及無罪判決書可證。

扶風縣人民法院和扶風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等五人以王興科被二審改判宣告無罪造成錯誤羈押為由申請賠償,屬刑事賠償范圍,依法應予賠償。對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王興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的撫養費、家屬精神撫慰金請求于法無据,不予賠償。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十九條第一、四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賠償王興科因錯捕錯判羈押559天的賠償金31246.87元。

二、賠償請求人王書學等五人提出的其他請求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异議,可農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扶風縣人民法院加蓋公章         扶風縣人民檢察院加蓋公章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信人注:接到之日6月24日12點

附件七:

《各界道報》〔2001年5月28日〕第8版“血型惊爆強奸案”對此案的報道。

《華商報》〔2004年1月20日〕第三版“蒙冤7年終得一個清白”對此案的報導。

《三秦都市報》〔2004年2月6日〕第七版“誰為這樁強奸冤案負責”對此案的報導。

(全文完)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